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六届〕第5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8日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2023年7月28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统筹协调、整体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预案、措施,建立健全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指挥对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监督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落实等工作。
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其办事机构承担。
第六条 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在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将反恐怖主义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二)推进反恐怖主义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据共享;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有关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政策;
(四)制定并推动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标准、规范、措施、预案等,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五)定期向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情况;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5号) (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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