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障,是社会主义事业不断进步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的领导力量。因此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全面发挥各级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以完善现有的城市社会治理体系。只有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作用,才能够确保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城市社会治理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反映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才能够夯实城市社会治理制度的发展基础,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新社会治理格局下,应当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组织领导作用。在坚持各级党委核心领导地位的前提下,通过各级党组织动员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城市社会治理,整合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资源,进而协调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社会组织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及不同民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创新城市社会治理制度和方式。发挥各级党委的组织动员能力并不代表各级党委要事无巨细地参与到具体的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而是在坚持党对城市社会治理领导权的基础上,做好城市社会治理的引导性工作。强调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主要表现为各级党委对城市社会治理的总体规划和整体把握,而不在于城市社会治理制度的具体落实。
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领导地位,不仅要求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中设立相应的党组织,通过完善的党组织来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而且要在不同的社会组织中,尤其是新型社会组织中建立健全党委机构,以此确保党委作用的充分发挥。从我国目前的党建情况来看,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中都建立了相应的党组织,相关党组织都能较好地落实各级党委的工作任务,并能够切实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解决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然而,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权责不清、城市社会治理制度落实不彻底等情况,这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制度改进重新进行调整。在群众组织、自律组织和大部分企业等社会主体中,党组织建设相对落后,存在党组织不健全等问题。在党组织不健全的情况下,相应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无法充分体现,城市社会治理制度的基本精神无法得到有效传达。因此在城市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强化和完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的党组织及其工作制度,更为主要的是完善群众组织、自律组织以及大部分企业中的党组织建设,加强在这些社会
主体中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以确保城市社会治理能够取得成效。
(二)落实政府机关的主体责任
相比于各级党委,政府机关是城市社会治理制度落实的实施者,是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重要的实施主体。不同于各级党委,政府机关需要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全面落实城市社会治理主体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机关在城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落实党组织的城市社会治理计划,明确城市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将党委确定的城市社会治理事项进行逐步分解,明确不同政府机关的城市社会治理职责,制定城市社会治理重要事项推进日程,从而保证城市社会治理的目标和计划的高效实现。
在落实城市社会治理计划和目标的过程中,政府机关应当借助于权力清单制度、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确保城市社会治理计划和目标的有效实现。在我国政府机关的工作中,权力清单制度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落实,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都在相应的网站和公共媒体中公布了其相应的权力清单。在制定和调整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权力清单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社会治理的相关内容,在权力清单中明确城市社会治理的具体权力内容,进而在不同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中进行有效的权责划分,明确其各自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制度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制度,通过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不仅能够评估不同城市社会治理目标和计划的实现情况,同时也能够评估相关领导干部在具体事项中的履职情况。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制度并辅之以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保证城市社会治理目标和计划的有效落实,而且在评估城市社会治理目标和计划落实情况时,能够明确地强调城市社会治理的重点内容,避免在城市社会治理目标和计划落实的过程中,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曲解或偏离正常的治理目标和计划,避免出现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当落实相关计划和目标具有显著成效时,可以辅之以奖励制度,同时可以将相关的先进经验进行推广,反之就需要承担具体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落实政府机关的主体责任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就是单一的城市社会治理的主体,其他社会主体同样构成了城市社会治理的主体。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在正确落实城市社会治理目标和计划的过程中,应当对其主导地位进行准确界定。积极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通过竞争性有偿机制来推动部分城市社会治理制度的落实,同时政府机关还应当积极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发掘社会主体的利他主义倾向,实现社会主体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实现城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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