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与健康保险》:
(二)人身保险与储蓄的比较
从资金的流动方式来看,人身保险和储蓄具有某种相似性,即都具有“为了某些目的,先截留部分资金,以待将来使用”的特征。虽然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具有更加明显的储蓄性特征,但与传统的银行储蓄相比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是互救,储蓄是自救
从资金转移行为的目的来看,保险是互救,而储蓄更多的是自救。人身保险具有互助性,即属于一种互助行为。人身保险的目的是聚合风险,分摊损失,因此从社会层面来说,人身保险既构建了人与人之间横向的风险分散网络(如医疗保险),又构建了个人一生纵向的风险分散网络(如人寿保险)。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人身保险能够互助共济;而储蓄则是单独的、个人的行为,不具有互助性,只具备人身保险的纵向风险分散功能。因此,相对于个人储蓄决策,保险决策、保险制度更加受到公共部门的关注。
2.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移不同
为获得更高的保障水平,投保人往往会失去“截留”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由于人身保险不但要解决个人一生纵向的风险分散,同时要兼顾个人与个人之间横向的风险分散功能,因此“截留”的资金(以保险费的形式存在),必须交由一个固定的“中间人”(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和规划,即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部分)实现了转移。这往往是由于机构比个人拥有更多的市场信息,同时更为专业,容易整合更大范围内的资金以实现较高保障水平的目标(如更专业的投资、更准确的风险精算等)。这部分“截留”的资金,只有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符合保险条件的事故发生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后,才能以保险赔偿或领取保险金的形式予以“返还”,最终完成资金流动的循环。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归储蓄者所有,储蓄者可以任意提取使用,随着积存时间的推移,获取本金和利息。由于储蓄的这部分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未曾改变,因此储蓄者存储多少资金、什么时间需要、需要多少,都不遵循特殊方法或规定。
3.给付均等原则不同
人身保险的给付不是建立在个别的均等关系上。例如,只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可以获得保险金,而这时投保人可能只缴纳了很少的保险费,甚至有的刚缴纳了一次保险费。给付均等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加总的保费与加总的风险可能性(经济赔偿)之间的均等,具体表现为保险机构的收支平衡。储蓄的给付则是严格地建立在个别均等关系上,即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是以存款为限额的。
(三)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有许多相似之处,从目的来看,两者都是为了实现风险的分散、消费的平滑和社会的安定;从技术来看,两者都需要使用大数法则、概率论等技术工具。但两者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
1.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通过保险制度的设计,实现社会安全稳定的目标。因此,社会保险更注重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的。人身保险经营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利润。
2.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社会保险带有行政特色,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
3.行为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出台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4.实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而且国家相关部门对无故拒缴或迟缴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5.适用原则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以及缴纳的数额多少。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此,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缴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缴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缴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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