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
司法责任制度的运行以法律为依托,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的司法责任体制建立在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法律体系上。这些形式多样的法律渊源大体主要有宪法及宪法性法律、议会通过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最高司法委员会在惩戒实践中形成的判例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国司法责任制度赖以存在和运行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宪法以及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与原则。法国1958年宪法第八章第64-66条对法国司法制度作出了纲领性规定,包括对司法独立的保障、司法官地位及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职能及其组成的规定,自然也涉及司法责任制度部分的内容。比如宪法第6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共和国总统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助;司法官的地位由组织法规定:审判官是终身职业。”最高司法委员会作为对司法官的惩戒机构,在司法责任特别是惩戒责任的追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法国宪法第65条对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的任职、委员会成员及其职能作出了规定:“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部长任当然副主席。司法部部长可以代替共和国总统任主席。最高司法委员会除上述两人外,还包括由共和国总统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任命的9名委员。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关于任命最高法院审判官和上诉法院院长的建议案。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司法部部长关于任命其他审判官的建议案提出意见。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赦免问题接受咨询。最高司法委员会作为审判官纪律委员会进行裁决。此时,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除此之外,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所有公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宪法委员会在司法领域作出的裁决所确认的原则,也构成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宪法渊源。其中最具有影响的是1970年7月9日作出的关于司法官独立地位和审判官职务终身性案的判决。
其次,法律与行政法规是有关法国司法责任制度的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这一部分的法律规范主要被编入各相关的法典之中。在法国,法典通常是由法律和条例(即行政法规)两部分组成。值得一提的是法律不限于议会通过的法律,它还包括行政机关在议会的授权下,在其授权的领域和期限内对特定事项制定的、后又被议会所认可的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文件。由于这种文件最初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所以又被称为法令,法律。法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法国司法责任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和全面的规定。
法国《刑法典》作为司法官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对司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拒绝审判或者权力滥用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比如法国《刑法典》第434-9条规定,司法官在任何时候,直接或者间接地索要或者认可本人或他人利益之奉送、许诺、赠礼、馈赠或其他任何好处,以完成或放弃完成属于职责范围之行为的,处10年监禁并处150000欧元罚金。司法官意图利于或损害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犯第一款所指犯罪的,所受刑罚加重至15年徒刑并科225000欧元罚金。法国《刑法典》第432-1条规定,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在其履行职务中,采取旨在使法律无法执行之措施的,处5年监禁并科欧元罚金。法国《刑法典》第432-2条规定,犯第432-1条所指之罪,已产生后果的,处10年监禁并科150000欧元罚金。法国《刑法典》第432-3条规定,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或者负责公共事业服务任务的人,经公众选举受任职务的人,在其已得到正式通知终止其职务的决定或事由之后,仍继续行使其职务的,处2年监禁并科300000欧元罚金。法国《刑法典》第434-7-1条(1992年12月6日第92-1336号法令)规定,司法官,司法建制中任职的任何人,或者任何行政当局,在其受到请求之后,拒绝作出公正裁判,或者在其上级发出警告或命令之后,仍拒绝作出公正裁判的.处7500欧元罚金并且在5年至20年之内禁止担任公职。2007年11月13日,法国又颁布了《反腐败法》,增设了“为自己及为他人”谋利益以及“司法人员利用影响力交易的行贿及受贿犯罪”。这一法律也为打击法国司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犯下的腐败行为进而追责确立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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