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导引。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 实用注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 配套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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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及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法律适用】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注解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犯罪:
一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具体包括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三种犯罪行为。
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逞强称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实施的犯罪等。
三是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即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
应用
2.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在有关法律解释的基础上作了规定,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特征:
(1)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主要是指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对于存在、发展时间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或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势力组织,或者为了某一具体目的而形成的犯罪集团等,都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2)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由组织成员提供或者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的资助获取经济利益,也包括通过合法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既包括通过上述方式获取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也包括可以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能力。
(3)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对于一些暴力、威胁色彩虽不十分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手段,如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主要是指为确立、维持、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或者按照组织要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4)危害性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包括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等等。
犯罪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征,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3. 恶势力组织的特征是什么?
对恶势力组织的特征,可以从三个方面的具体特征和一个总体特征来把握:
三个方面的具体特征:
(1)组织特征,即经常纠集在一起,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这是恶势力组织区别于为特定犯罪目的临时形成的犯罪组织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
(2)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暴力、威胁也是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基本手段,“其他手段”也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软暴力”手段。“行业领域”既包括交通运输、资源开采、集贸市场等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指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3)危害性特征,即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
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一个总体特征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即恶势力组织在组织上还不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严密稳定,在行为上不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劣,在危害性上不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更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从犯罪组织发展的规律来看,恶势力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前身、雏形,如果不加以打击惩治,很可能在一段时期后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配套
《刑法》第29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2条……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依据是什么?
第二条【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及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法律适用】
2.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是什么?
3. 恶势力组织的特征是什么?
第三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方针】
第四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原则】
4. 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第五条【依法进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六条【有关国家机关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
5. 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有关国家机关应如何协调配合?
第七条【协助、配合义务及对协助、配合方给予保护】
第八条【举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反有组织犯罪的宣传教育】
6.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哪些?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义务】
7. 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学校应当如何处理?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行业预防治理的长效机制】
8. 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包括哪些?
第十四条【监察和政法机关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场所的预防治理】
第十六条【防范有组织犯罪信息的传播】
9.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第十七条【履行反洗钱义务】
10.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八条【监管、教育、矫正和安置帮教】
第十九条【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11. 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的适用对象、决定程序、报告内容以及报告期限是什么?
第二十条【任职审查及监管】
第二十一条【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管理】
第三章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案件办理原则和刑事政策】
第二十三条【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实施黑恶犯罪的认定】
12.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组织特征是什么?
13. 什么是“软暴力”?
第二十四条【线索收集处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线索移送】
14. 对黑恶势力案件的举报主要通过哪些方式来实现?
第二十六条【线索调查和信息收集】
第二十七条【查询财产信息和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条【羁押措施】
15. 什么是异地羁押、分别羁押以及单独羁押?
第三十一条【特殊侦查措施】
16.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17. 什么是控制下交付?
18. 什么是有关人员隐匿身份侦查?
第三十二条【分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从宽处罚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的财产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从严管理】
19. 什么是异地执行刑罚?
第三十六条【特定的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程序】
20.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是否可以减刑?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规定】
21. 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前,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哪些材料?
第三十八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要考虑财产刑的履行和涉案财产的处置情况】
22. “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是指什么?
23. “配合处置涉案财产”包括哪些情形?
第四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24. 可以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的适用主体有哪些?
第四十条【对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财产调查】
第四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信息数据、提请协查】
25. 什么是“可疑交易活动”?
第四十三条【涉案财产的先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涉案财产的甄别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涉案财产的追缴、没收】
26. 等值追缴、没收包括哪几种情形?
27. 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在具体适用上应具备哪几个前提条件?
第四十六条【涉案财产追缴、没收的特殊情形】
第四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八条【依法查处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
第四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理不服的异议及救济】
28. 案外人是否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
第五章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及有组织违法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
第五十二条【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
第五十三条【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的名誉保障】
第六章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
第五十五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具体机制】
第五十六条【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
第五十七条【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中的证据使用】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各项保障】
第五十九条【加强反有组织犯罪队伍建设】
第六十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对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等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
29. 对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等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第六十二条【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保护措施的批准和执行机关】
第六十三条【对侦破或查明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有组织犯罪人员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30.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第六十五条【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相关人员伤残或者死亡人员的抚恤优待】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涉未成年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1.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是否应从重处罚?
32.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第六十八条【对有组织犯罪罪犯适用的从业禁止】
第六十九条【对尚不构成犯罪情形的处罚】
33. 尚不构成犯罪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第七十条【违反日常报告制度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对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协助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拒不履行、拖延履行及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密以及违反规定泄露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生效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2022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2020年4月23日)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2019年10月20日)
实 用 附 录
1. 刑事责任年龄
2. 刑事责任能力
3. 国家工作人员界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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