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研究(2021)》: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保证人民广泛民主权利的参与式民主。在发展人民广泛参与的政治实践中,协商民主具有独特的制度功能和显著的制度优势
民主的本意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进行统治”。人民在国家制度中的位置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参与程度,是判断民主的性质与质量的重要标准,尤其是衡量真实民主还是虚假民主的重要标志。马克思深刻指出,民主的内在逻辑关系“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恩格斯明确揭示,民主是“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列宁进一步强调:“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深刻揭示,民主的实质和本质就是人民对国家生活的全过程参与;从作为国体的国家形态,到作为政体的国家形式,确认公民平等的政治地位,保障公民平等的参与权利,这就是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要不断扩大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范围与程度,保障人民享有真实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靠人民广泛政治参与不断推进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
社会主义民主开辟了两种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一是选举民主,二是协商民主;选举民主的核心在于公平竞争,协商民主的核心在于广泛参与。人民通过公平竞争和依法选举,组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从而实现“权利”向“权力”转移、“权力”代行“权利”职责,这是维系国家运行、推进国家治理的一种必要的选择。建立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选举民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制度安排,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渠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选举民主制度在改革中日臻完善,有力地促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巩固和发展,有力地加强了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全面联系,有力地保障了人民代表依法履行管理国家的职权,充分发挥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在高度重视选举民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选举民主不是万能的,仅仅依靠“票决”不可能完全解决国家治理中所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于绝大多数公民来说,假如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即进入“休眠”状态,人民代表只有在集中开会时行使表决权、会议结束后即处于被闲置状态,这样的民主显然是不彻底的,甚至是形式主义的,解决不了国家治理中大量的日常性事务,解决不了广大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因此,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选举制度程序,确保选举过程中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而且需要广泛的民主参与机制,依靠民主协商的力量共同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种种实际问题。只有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有事好商量,遇事常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通过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使人民群众经常地广泛地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能既有力地激发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国家治理和民主政治建设的热情,提升运用有序民主参与力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有效防止和克服由于民主参与渠道不畅而导致的某些非制度化参与现象和过激化参与行为,这样做,显然也能有力地促进选举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民主选出的人民代表更好地反映民声、表达民意,代表广大选民的利益与意愿,有力地促进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这两种基本的民主形式不可顾此失彼,更不可相互割裂;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成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强大制度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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