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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十一卷 2022年精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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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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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38597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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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十一卷 2022年精选版)》: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负有野生动物保护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第十四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一)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二)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第十六条 根据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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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事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2月23日法释[2022]5号)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3日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6日法释[202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2年12月15日法释[202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2021年12月28日法发[2021]3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2年3月2日法[2022]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年5月24日高检发办字[2022]7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答记者问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2022年6月29日法发[202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国家移民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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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篇】
【行政与国家赔偿篇】
【其他篇】
【指导案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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