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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解与配套(第六版)
0.00     定价 ¥ 39.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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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37021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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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专业导引。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  实用注解。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  配套规定。在主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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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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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解

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3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规定标准的50%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具有第3项至第8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前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本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应用

86.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87.司法实践中,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

在信息网络情形下,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臧某某等盗窃、诈骗案)

88.司法实践中,盗窃网络域名的行为如何定性?

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网络域名属于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网络域名的价值,当前可综合考虑网络域名的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综合认定。(2017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例第37号:张四毛盗窃案)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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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1.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范围是什么?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3.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

4.如何理解犯罪地?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5.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

6.假释时间效力如何?

7.处刑较轻是指什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8.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9.行为人对吸食毒品而产生短暂神志异常后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10.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11.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12.如何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是否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14.正当防卫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15.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防卫是否过当?

16.如何认定本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17.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18.如何认定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主观心态?

19.如何理解“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共 同 犯 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20.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 位 犯 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2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

22.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

23.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24.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

25.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26.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

27.以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但不以单位犯罪来对待的情形有哪些?

……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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