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环境定义】
1.司法实践中,采取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对自然遗迹的损害是否构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基本国策】
第五条 【基本原则】
2.污染者积极进行污染防治,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吗?
3.司法实践中.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是否可以抵扣侵权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第六条 【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 【环保发展方针】
第八条 【财政投入】
第九条 【宣传教育】
第十条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 【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标准及环境基准】
第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
4.如何认定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
5.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哪些内容?
6.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对外发包.是否免除其项目实施中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条 【联防联控】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产业】
第二十二条 【对减排企业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环境污染整治企业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人大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环境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条 【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一条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l
第三十二条 【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中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使用环保产品】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弃物的分类与回收】
7.实践中,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督促基层人民政府履行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民的环保义务】
第三十九条 【环境质量与公众健康】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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