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综述
本章从国内外视角和历史发展脉络,介绍国内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国内外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我国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区调查评估工作情况,以使读者系统了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状况。
1.1国内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以中国、美国、日本、德国、欧盟为例,介绍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相关制度、政策导向、标准规范等。
1.1.1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1.法律法规
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一些法规及相关内容列于表1.1中,其中,《水污染防治法》《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下水管理条例》是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法规。
在地方层面上,截至2015年,已制定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方法规30余部,满足了不同地域水源保护的具体需求。1985年,上海市颁布《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划定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同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颁布《乌鲁木齐市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开启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立法。1995年10月,四川省发布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将饮用水水源分为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根据取水方式的不同分为地面水源和地下水源两类,将集中供水作为保护关键性目标。同时,根据防护要求将这两类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分别规定了各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及防治措施。2001年7月,安徽省发布了《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定义。2002年3月,陕西省发布了《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按照地表水水源存在的形态分为江河水源和湖泊、水库水源两类,在此基础上也对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2011年12月,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创设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2.相关制度
2007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和饮用水水源信息公开制度。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制度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核心。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分级划分、分级保护。
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这一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是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的指导性技术标准。2018年,生态环境部对此标准进行了修订。
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及审批流程,根据所涉及行政区划的范围不同而有所差别,原则上由所在区域政府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见图1.1。
我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实行环境和卫生双达标制度,即水质既要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又要符合水质卫生标准。例如,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高于GB 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2)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度
水源保护区规划制度是环境保护规划中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家、区域、流域和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中。
2007年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全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2007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水利部和卫生部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对全国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随后,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卫生部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住建部编制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
2015年,国务院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2030年)》提出:到203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要求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2018年,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的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t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3)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
2008年,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建立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机制、水源环保信息通报机制和水源环保规划联动机制。
4)饮用水水源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政府部门在相关信息公开中包含了饮用水水源信息,如环保部门的环境状况公报,水利部门的水资源公报和《地下水动态月报》,住建部门的《中国城镇供水状况公报(2006~2010年)》。
3.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
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多部门、分属性管理体制。管理部门涉及环境保护、水利、住建、卫生、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表1.2)。
从2011年水利部发布并调查备案的32个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归口管理部门分析,水源地分属市政、水务(水利)、城乡管委、国资委、城建(住建)、城管等部门,大多数水源地属城建(住建)和市政部门管理,属水利(水务)部门管理的仅占28%。
4.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
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生态补偿、以奖促治、投资、财税、价格和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饮用水水源保护。
5.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标准规范
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标准和规范处于建设和逐步完善之中,截至2020年,涉及水源地水质的标准有5个,涉及水源(地)保护的有7个,涉及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监测及评估的有2个,见表1.3。
1.1.2国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1.美国
1)法律法规
《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和《饮用水安全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是美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两个法律依据。
1948年颁布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是美国法律体系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的先驱,是控制污水排放的基础法律。1972年对该法律进行了**次完善,1977年进行了第二次完善,并改名为《清洁水法》。该法律规定以下内容:①各州所有开发利用水体的水环境应达到*低要求;②治理点源污染的排放许可证计划,以及非点源污染日*大负荷量控制计划;③公民对于违法行为诉讼权利;④环保单位行政执法权力。
1974年制定的《饮用水安全法》,是对公共供水系统饮水安全进行的法律规定。该法律分别于1986年和1996年进行了修改,规定了以下内容: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包括水源保护区划分、评估、污染物识别与筛选等;②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标准制度,Ⅰ级标准是基于公众身体健康水质标准,Ⅱ级标准是基于社会实际科技水平与经济发展能力的饮用水水质最大浓度水平标准;③地下水水源保护计划;④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制度;⑤对违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惩处措施;⑥美国环境保护署在饮用水水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力。
2)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了多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制度。《饮用水安全法》授权建立州饮用水循环基金计划,将联邦拨款与州配额拨款借贷给地方实施饮用水相关项目,获得的利息和本金循环使用。《清洁水法》授权建立州清洁水循环基金,长期支持保护和恢复国家水体项目。美国还建立了水源地补助资金,用于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整合到地方一级的综合性土地、水体管理保护计划的示范性建设项目中。
二是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
温馨提示:请使用泸西县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