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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刑法适用规则、德国涉外刑法与欧盟刑法(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0.00     定价 ¥ 56.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29637
  • 作      者:
    [德]爱德华·施拉姆
  • 译      者:
    丁强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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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基础知识+司法判例,了解国际刑法的入门读物

解析法律适用规则,介绍国际刑法新近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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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爱德华•施拉姆 (Edward Schramm)

德国耶拿大学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刑法、欧洲和国际刑法教席教授,2010年2月荣获德国巴登-符腾堡州“高校优秀教育奖”。


译者:丁强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博士,曾参与中德司法合作,并负责法官和检察官培训工作,从事中德学术交流活动的翻译工作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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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确定管辖领域,《德国刑法典》第9条

 

审查规范之三:普遍管辖原则

1. 刑事犯罪人作案地点

a)犯罪行为地

b)不作为:居住地或者避免结果发生地

c)犯罪结果发生地

d)未遂地

2. 共同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地点

a)犯罪人作案地点

b)参与人行动地点

c)参与人不作为地点

d)参与人设想作案的地点

 

《德国刑法典》第9条判断适用何种刑法的重要依据是作案地点:在德国发生的刑事案件,判断依据是《德国刑法典》第3条,若作案地点在国外,判断依据则是《德国刑法典》第4—7条。

德国刑法既遵从犯罪行为理论——实施刑事犯罪地点即为作案地点,又遵从犯罪结果理论——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是关键。这两个理论组成一个完整的作案地点体系,使德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在向外扩展时没有任何国际法瑕疵。特定的涉外案件被视为国内案件。

作案人作案的地点(《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款)和参与人作案的地点(《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2款)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参与人作案地点指教唆或辅助行为发生的地方(《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2款第2目),或主要危害行为的地点(《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2款第1目)。

《德国刑法典》第9 条意义上的作案地点指任何地点(ubiquitär,普遍管辖原则)

——作案地点(《德国刑法典》第9 条第1 款第1 目);

——作案人在不作为案中本应该采取行动的地点(《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款第2目);

——作案结果出现的地点(《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款第3目);或

——作案结果本该出现的地点(《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款第4目)。

(一)作案地点

《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款第1目的行为地点是指行为人完成(或试图完成)刑事构成要件时的停留地。只有在准备活动本身会受到刑事处罚,例如《德国刑法典》第30条,或根据《德国刑法典》第25条第2款按共同犯罪处理时,准备活动地才被看作行动地点。

间接责任中的“犯罪现场”指被利用人(工具人)作案的地点,或间接犯罪人对被利用人施加影响的地点。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人地点,[依据《德国刑法典》第25条第2款,主流观点倾向于采用一种归属模式,即在德国作案也视为国外行动的共犯。

(二)不作为刑事犯罪的作案地点

主流观点认为,《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款第2目中不作为案件的作案地点指作案人本应或必须行动的地点(停留地)或作案人为阻止结果出现需要采取行动的地点。

案例:

比利时公民F 和她的丈夫M在德国与奥地利接壤的边境山区徒步旅行。M不小心摔入德国一侧的深谷。早就想与M分手的F此时正站在奥地利一侧,她本应下山寻找M,却故意不营救自己的丈夫。M终因失血过多死亡。可否依据《德国刑法典》追究F的刑事责任?

答案:

依据《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款第2目,原则上推断适用《德国刑法典》第212条和第13条。《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款第目中结果发生的地点在德国。身为妻子的F有义务救助在德国领土上受伤的丈夫。

(三)危害结果发生地

1. 一般性原则

根据《德国刑法典》第9 条第1款第3目,危害行为发生地指犯罪构成要件中危害结果产生的地点。故意杀人(《德国刑法典》第212条)、损害身体健康(《德国刑法典》第223条)、财产损失(《德国刑法典》第263条)或毁坏电脑[77] 的犯罪结果发生在德国时,德国就是危害行为地。“危害结果”并不是指危害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结果:犯罪嫌疑人在既遂后才产生的效果或对实现刑事构成要件只起到间接的辅助作用就不属于《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 款所指的犯罪结果。

2. 跨境犯罪

刑事跨境犯罪中,确认危害结果的地点尤其复杂。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方式或者工具,除在作案地点和危害结果地外,还穿越其他地点或区域的犯罪形式被称为跨境犯罪。这类案件的犯罪客体从外国行动地过境德国到达外国犯罪结果发生地。只要过境时利用一位无辜第三人从事作案活动,例如运送货物至某地,其行为的地点被视为幕后操纵者的作案地点。根据《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款第1目,被利用人在德国作案就是一起德国刑事案件。跨境运输行为本身也应受到刑事处罚(比如《德国麻醉剂药品法》第29条第1款第5目结合第11 条第1款第2项)。其他案件则取决于是否出现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以及出现在何处。如果不能确定作案地或结果发生在德国境内,那么德国就不是犯罪地点。

案例:

荷兰公民A将一个藏有炸弹的邮包从阿姆斯特丹寄往捷克政治P在布拉格的住所。一架运送包裹的荷兰飞机在慕尼黑机场作短暂停留时,德国邮政工作人员B偶然发现了炸弹。A是否依据《德国刑法典》因杀人罪受到刑事处罚?

答案:

(1)邮政人员B运送包裹的地点是德国;根据《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 款第1 目适用《德国刑法典》。只要A知道邮包经过德国邮政工作人员之手送达,可以设想依据《德国刑法典》第212条、第211条第1款和第2类别第2组第1目、第22条、第23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2目,运送邮包是一起以间接正犯方式(阴险地)加害P的谋杀未遂。前提是A 的行为已经处于未遂阶段(未遂在间接正犯案件中何时开始争议很大,参见屈尔,《德国刑法总论》,第20章,页边码90等)。

(2)德国不是《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 款第3 目意义上的危害发生地,这里未发生属于《德国刑法典》第211 条等的死亡结果。

(3)依据A 的设想,只要有人在德国被杀,就可根据未遂地法律即《德国刑法典》第9条第1款第4 目适用德国刑法,但案情没有相关描述。

(4)在运输《爆炸物法》第40条第2款第1目中的易爆物品时,应根据《德国刑法典》第3条按照德国刑法对A进行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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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国际刑法学的概念

 

第一章 刑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刑事法律适用

第二节 适用原则

第三节 保护目标

 

第二章 国际刑法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概念和基础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四个核心刑事犯罪

第三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国际刑事诉讼

 

第三章 欧洲委员会、《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

第一节 欧洲委员会

第二节 《欧洲人权公约》

第三节 各成员国法院保障《欧洲人权公约》

第四节 欧洲人权法院

 

第四章 欧盟刑法学 

第一节 一般性规则

第二节 欧盟超越国家的立法权限

第三节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的重要刑法规定

第四节 实体性刑法和派生性法律规范

第五节 协调统一的其他法律形式

第六节 欧盟法院作为欧盟一体化的发动机

第七节 欧盟司法协助: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

 

重要概念索引

重要网站

国际刑法学小词典

关键词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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