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流程不仅关系到审判运行的效率,同时也间接地影响到审判的质量,因而,审判流程的建立和控制也是审判运行机制构建所不可或缺的步骤。法院内部的审判流程与各类诉讼程序既有关联,也有区别;它受制于并体现着诉讼程序,但所反映的却是诉讼程序一般覆盖不到的案件在法院内部流转的情况。审判流程与审判职权的配置和界定也有很大关系。在审判职权不清晰的情况下,由于个案审判所经历的层级和环节亦不确定,因而细化的审判流程实际上是无法真正建立的;而审判职权界定后,则可以依据审判职权的配置和分布,建立起既涵盖审判运行全过程又兼容法院各主体审判活动的十分细密的审判流程,并通过对流程的控制,实现审判运行的高效和均衡。
在审判流程的建立与控制方面,C市中院的工作重心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流程设置。基本方法是依据审判运行的特征,把整个审判过程分解为若干个阶段,同时又根据具体的审判活动,把各个阶段进一步分解为若干个节点,以此为基础,把各类程序法所规定的审限分解和配置到各个阶段和各个节点之中,从而使每一项审判活动和审判行为的基本位序、时限得以固化。二是流程(在法院内部)透明。首先是各主体在办的全部审判事务透明,这样既避免案件长期积压形成“窝案”“抽屉案”等现象,又有利于新的审判事务的分派;其次是每一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透明,从而便于各主体实时了解和掌握审理进程,相应安排自己的工作计划。三是流程控制。通过专门的软件程序,在办案平台和管理平台中根据节点时限内审判事务的完成情况,分别设置“节点提示”“节点预警”“督促催办”以及“节点冻结”四个自动控制环节,督促和推动审判流程的运转。
C市中院在审判流程的建立和控制中同样贯彻着一些明确的理念和原则。第一,流程的设置重在保证当事人实际享有程序效益。虽然一般说来,审判流程的建立和控制有利于推动效率的提高,但某些审判行为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惠及于当事人,关键要看能否实际缩短当事人的诉讼周期。因此,C市中院审判流程设置的出发点不仅仅在于对内部审判行为的督促,更为注重的是保证当事人实际享有程序效益。一方面,把没有进入程序法规定的审限中但实际影响诉讼周期的事项,如上下级法院之间上诉事务的衔接(移卷、缴费、移交上诉状)等列入审判流程的节点之中,用合理的时限加以约束;另一方面,把结案的节点从裁判文书的签发延伸至送达行为的完成,从而把审判流程控制的积极效果真实地转化为当事人诉讼周期缩短的事实。第二,审判流程的控制既约束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行为,也约束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行为。通常对审判流程的控制都侧重于(甚至完全是)对一线审判人员行为的约束,然而,在法院内各主体的行为交叉作用于审判过程的情况下,审判流程的顺畅运转就不仅仅取决于一线审判人员的行为,并且,从实际情况看,由于院庭长受制的管束相对较少,因而院庭长的审核或审批环节更容易成为流程阻塞的瓶颈。因此,C市中院一方面在流程设置中把院庭长根据法律规定和内部规则而实施的审批事务,①以及院庭长根据职权配置对部分案件的审核事务,与合议庭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一起,共同编人流程之中,成为流程中的某些节点;另一方面,对院庭长的这些行为也配以相应的时限或设置相应的评价分析程序,②由此形成对院庭长行为的有效约束,保证审判流程整体上的顺畅。第三,充分重视审判运行的均衡。无论是流程设置还是流程控制,都把审判运行的均衡作为重要目标,通过这种均衡来实现审判效率的提高。这种均衡包括:一是各个阶段和各个节点之间的均衡。在阶段和节点的划分以及时限的设定方面,充分尊重审判运行的客观要求,并尽可能照顾到各种不同案件审理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况,配置适当,张驰有度。二是各主体在办的审判事务的均衡。通过繁简分流、合理配案、加强调度等方式,力求使个案的结案周期、各审判人员及审判管理人员的工作量等大体均衡,避免结构性忙闲不均或畸快畸慢。三是年度内审判工作,特别是月结案率的均衡。这主要指通过对审判流程的控制,保持日常审判的合理周期,避免年终突击结案现象的出现。前述这些理念和原则,有效地保证了审判流程对于审判活动的合理引导作用,也强化了各主体行为以及法院整体审判运行的规范性。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