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会形态与村落治理:<满铁农村调查(惯行类)>导读》:
2.共有地
共有地主要是以团体成员共同拥有的土地。从顺义县和沙井村来看,主要包括:一是村庄共有地;二是寺庙共有地;三是其他团队共有地,如族田、坟地等。
村庄共有地。村庄共有地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村庄购买的香火地。二是无主地,如家庭成员全部死后留下的土地,没有人继承,归村庄所有。三是村庄范围内无主的土地。沙井村的共有地主要是各类坑地及购买的部分土地。无主土地也纳入村庄共有范畴。除此之外还有几类荒地。
砂地,无法耕种之地,农民可以清理出来做晒谷场。这类土地没有契约,向县公署申请后可以不交田赋,村庄中的人均可以自主使用砂地作为晒场,不需要征求村公会的同意,自己清理即可,晒场可以连续多年使用。老人去世后也可以移交后代使用,但是晒场没有契约,没有继承权,也没有清理占用权,只有一定阶段的晒场使用权。其原则:谁清理,谁使用;先清理,先使用;用完后就不能再使用。外村人不能使用砂地。
粪坑,因为当时没有化学肥料,农家肥需要与土混合做成肥料,即要制作农家肥就需要取土,这类取土的地,称为粪坑。粪坑属于村庄共有地。对于粪坑,任何人都可以取土,取多少都可以,外村人不允许取土。
死坑,死坑是农民取土留下的坑,也属于村庄共有地。如果死坑栽了芦苇等其他作物,就得交田赋;只要荒着就可以不交田赋。在沙井村,死坑又称为水坑,种植莲藕或者芦苇,有一定的收入。
义地,也称为坟地,主要是给村庄的穷人做坟地的村庄土地。义地,只有没有土地的穷人才可以使用,有土地的家庭不能使用。义地来源有两种:一是村公所指定一块村庄的公共土地,作为义地,供无地农民安葬。二是慈善机构购买土地,安葬因为无地、无法埋葬的穷人。在沙井村,有20亩义地。从调查来看,这些义地与死坑有重合的地方,死坑就是义地。
寺庙地,又称为香火地。香是线香供具,火是僧侣的炊事,即生活费,因此供和尚使用的地就称为香火地。香火地是建庙之时或者建庙以后形成的寺庙财产。在中国,北方多庙,南方多祠。有庙就会有庙产,如香火地或寺庙地。寺庙地主要有四种来源:政府或者皇室赠予,这是官办寺庙,在沙井村仅有其雍和官30-40亩地属于这种类型,在民国初期已经被清产局清理。至于其所有权、经营权归谁,日本人没有调查。除此之外,还有三种来源。
第一种,善男信女捐赠的土地。善男信女捐赠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寺庙所有,代表人是寺庙的主持。和尚可以自由处置这类土地,自主经营,自主买卖,和尚去世后,土地继续归寺庙所有,继承人可以继续经营、使用、占有这类土地;如和尚没有法定的继承人,土地归属村庄所有。
第二种,村庄筹资购买,或者村庄使用村公地建寺庙。所有权归村庄,和尚可以经营使用,支配其收入,收入剩下部分必须交村公所,作为村庄的公共收入。和尚不能自主处理这类土地。由于庙产属于村公所,如果和尚不好,作恶,可以赶走和尚。村庄不能随便买卖这类土地,急需钱时可以买卖,买卖时要留足和尚的生活费用。
第三种,和尚化缘购买的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均归和尚,和尚有完全的处置权,和尚死后,可以由徒弟继承;如果没有徒弟,可以师弟继承;如果没有师弟,和尚归属某个寺庙体系,则归这个寺庙体系(总庙);这些都没有则归寺庙所在的村庄。
比较来看,三者有较大的差异:
从经营权来看,寺庙住持对三类土地均有经营权,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出租经营,甚至可以抛荒。只要和尚是法定的寺庙主持,和尚就能够经营寺庙的土地。村民和村公所没有干预的权力。即使和尚吸毒、赌博、嫖娼,也奈何不得。
从收入分配权来看,香火地收入主要供庙里祭祀与和尚的生活开支,第一、二类土地收入,除开支外,剩余部分归和尚个人所有。第三类土地收入,除开支外,剩余部分归村公会所有。
从寺庙财产及责任来看,从国家来看,寺庙财产从民地转换而成,因此需要交田赋。从村民来看,寺庙财产主要是维持当地人信仰和祭祀。寺庙财产特别是土地,基本按照市场价格出租、出售,如果没有了和尚,由村公所掌握时,也会支持贫穷家庭,优先由贫穷家庭租种,起到一定的济贫作用。
族田、坟地,除了村庄和寺庙土地外,还有一种属于家族或者宗族团体的土地,如族田。在沙井村,家族不发达,没有如南方一样的宗族社会,但是有些家庭也会有一些族田。在顺义县,族田主要是坟地,坟地既包括坟包,也包括坟包周围可以耕种的土地。坟地所有权为家族的各个家庭共同所有。坟地主要有三种使用方式:一是出租,出租给本族人或者外族人,收入用来清明祭祖;二是交给本族中比较贫穷的家庭耕种,但是要承担清明祭祀的费用;三是家族的各家庭轮流耕种,当年耕种者承担祭祀费用。坟地是购买而来的,可以不交田赋。沙井村有坟地2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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