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工作组织
会计工作组织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以及会计档案的保管等一系列工作。科学、有效地组织会计工作,对于实现会计目标,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指由专职会计人员组成,直接从事和组织领导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机构是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充分发挥会计职能的重要条件。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是指在会计机构内部按照会计工作的内容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合理的分工,使每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每位会计人员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随着会计电算化和智能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机构一般设置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商品结算、往来核算、资产管理、总账报表、税务管理、预算分析、综合管理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10 大序列会计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
亲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
在岗位设定以后,会计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使会计人员较多地熟悉单位内部的各项工作,有较强的综合工作能力;同时,可以促使各岗位会计人员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三)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由各单位根据国家会计法规、制度制定的,旨在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动的制度。国家的会计法规和规章制度指明了会计工作的方向和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充实和细化,进而使会计法规和理财自主权落到实处。
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与会计工作要求相适应,合理配备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的重要保证。
(四)会计人员的职责
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避免因工作职责界限不清而引发的会计工作低效和会计监督管理弱化现象的出现,单位必须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范围。根据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行会计核算。
(2)实行会计监督。
(3)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编制预算和财务计划,并考核、分析其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五)会计人员的主要权限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顺利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在明确会计人员职责的同时,也赋予了他们必要的权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法规制度;认真执行本单位的计划、预算,对于内部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法规的情况,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会计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业务会议;有权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3)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六)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对会计工作各级岗位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规定。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对其任职资格要求不同。
1.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企业任用的组织和领导会计机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中层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和任职条
件为:
(1)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备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的经历。
(3)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要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业务的管理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较好,以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3.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员负责。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体现了国家对这类企业管理上的特殊要求。
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3 年;四是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
领导能力等。
(七)会计专业职务
为了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实行了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
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要求如下。
1. 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师应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2. 中级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应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3. 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应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有规定的学历和工作经历。
会计人员除应当具备上述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八)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会计是以提供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管理活动,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除了必须将本职工作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之下外,还必须具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职业道德水准。根据我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这样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同时有利于加强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对已经受理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将会计凭证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其密码等内容。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最重要的环节是移交和监交。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移交清册妥善保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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