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价概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世界各国为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本国特色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技术导则、评价标准和管理体系。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概念
一、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1. 环境
环境的定义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它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主体不同,环境的大小、内容等也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的定义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科学中的“环境”通常指人类环境。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形成的自然因素(物质和能量)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生物和各种矿物资源等,如阳光、空气、陆地、天然水体、天然森林和草原、野生生物等。社会环境是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有目的、有意识地改造后的各种社会因素(物质和文化)的总和,如水库、城市、工厂、港口、公路、铁路、学校、医院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的概念也在变化。以前人们把环境仅仅看作单个物理要素的简单组合,而忽视了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发生了一次飞跃,人类开始认识地球生命支持系统中的各个组分和各种反应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
2. 环境质量
环境质量是环境要素及其状态对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存繁衍和发展的适应程度,它是相对和变化的,具有强度性质,是因人对环境的具体要求而形成的评定环境的一种概念。
环境由自然环境要素和社会环境要素构成,因此环境质量包括自然环境质量和社会环境质量,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生产环境质量、文化环境质量等。而各种环境要素的优劣是根据人类要求进行评价的,所以环境质量又是同环境质量评价联系在一起的,即确定具体的环境质量要素进行环境质量评价,用评价的结果表征环境质量。环境质量评价是确定环境质量的手段、方法,环境质量则是环境质量评价的结果。
3. 环境容量
环境容量是衡量和表现环境系统、结构、状态相对稳定性的概念。环境容量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为达到环境目标值,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分布的条件下,根据该地区的自净能力,所能承受的污染物*大排放量。
某区域环境容量的大小与该区域本身的组成、结构及功能有关。通过人为的调节,控制环境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过程,改变物质的循环转化方式,可以提高环境容量,改善环境的污染状况。
环境容量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土壤环境容量和生物环境容量等。此外,还有人口环境容量、城市环境容量等。
4. 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是指人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的效应。环境影响概念包括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环境对人类的反作用两个层次。
环境影响的分类:
(1) 按影响来源分为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和累积影响。
(2) 按影响效果分为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
(3) 按影响性质分为可恢复影响和不可恢复影响。
此外,还可以将环境影响分为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暂时影响和连续影响,地方、区域、国家或全球影响,建设阶段影响和运行阶段影响,单个影响和综合影响等。
5. 环境敏感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1)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除(1)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3)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6.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早是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议上提出的。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以及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终使规划和决策等人类活动更具环境相容性。
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1) 依法评价
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建设,服务环境管理。
2) 科学评价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3) 突出重点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充分利用符合时效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技术,也是正确认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科学方法,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使之符合国家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强化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对确定经济发展方向和保护环境等一系列重大决策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合理的布局是保证环境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不合理的布局则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环境影响评价是从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整体出发,考察建设项目的不同选址和布局对区域整体的不同影响,并进行比较和取舍,选择*有利的方案,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2) 指导环境保护设计,强化环境管理
一般来说,开发建设活动和生产活动都要消耗一定的资源,给环境带来一定的污染与破坏,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是针对具体的开发建设活动或生产活动,综合考虑开发活动特征和环境特征,通过对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可以得到相对*合理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把因人类活动而产生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限制在*小范围。
3) 为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导向
环境影响评价可以通过对区域的自然条件、资源条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掌握该地区的资源、环境和社会承受力等状况,从而对该地区发展方向、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等做出科学的决策和规划,以指导区域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4) 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广泛领域,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然是对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挑战,进而推动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历程
一、全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立法
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概念。但人们在实践中很快就发现,仅靠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并不能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重的趋势。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发达国家开始试图通过立法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1969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至20世纪70年代末,各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对防止环境受到人类行为的侵害具有科学的预见性,因此这项制度很快便被世界各国采纳和效仿,并在各国立法。
继美国之后,瑞典在《环境保护法》(1969年)、澳大利亚在《联邦环境保护法》(1974年)、法国在《自然保护法》(1976年)、荷兰在《环境保护法》(1993年)中相继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继而,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如马来西亚(1974年)、印度(1978年)、中国(1979年)等。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非洲和南美洲的一些国家也先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
目前,全世界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开发建设活动中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已作为一项成熟的制度在全球普及实施。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1. 引入和确立阶段
我国是*早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起步,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引入后,我国首先在环境质量评价方面开展了工作。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2. 规范和建设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后,相继颁布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规范,如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条,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以及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等,都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我国还通过制定部门行政规章,逐步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范围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也不断完善。这一阶段主要的部门行政规章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原则与发放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等。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这一条款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对象和任务、工作原则和审批程序、执行时段和基本建设程序之间的关系做了原则规定,是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3. 强化和完善阶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也不断地得到改革和强化。期间我国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从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到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和完善的阶段。
1994年起,开始了环境影响评价招标试点。
1993~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陆续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声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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