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类管理。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以及《司法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戒毒执法过程中对戒毒人员实施分别、分区、分级管理制度基本符合戒毒工作规律,对营造良好的戒治环境,切实提高戒毒矫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1)分别管理。“分别管理”,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日常管理和戒治工作需要,对男性和女性戒毒人员实行分所管理,对未成年戒毒人员实行单独集中管理,对患病戒毒人员实行单独专区管理,对吸食同类毒品者进行统一编队管理等。
第一,按性别分别管理。目前,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都设立了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统一接收所辖地区的女性戒毒人员,实现了男女分所管理。为保障妇女根本权益,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警察直接管理,在管理治疗方面,需要依照女性戒毒人员生理、心理特点,制定相关措施。对于尚未单独设立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地区,应当将女性戒毒人员单独编队管理。
第二,按年龄分别管理。为保障未成年人能够继续接受国家规定的相关教育,避免其受到成年戒毒人员的不良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未单独设所的地区,应当将未成年戒毒人员单独编队管理。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所或者未成年单独编队管理的大队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开展戒毒治疗。
老年戒毒人员在身体机能以及心理承受能力方面较之年轻人有明显的衰退,为帮助其更好地适应戒毒生活,戒毒工作人民警察应在学习、教育、康复、生活方面给予其周全的照顾。虽然当下还没有法律规定明确应当对老年戒毒群体实施分别管理,但这种做法也许会是一种未来趋势。
第三,按患病情况分别管理。因长时间吸毒,毒品在吸毒者体内累积,毒素危害性极高。一般而言,吸毒者身体素质较差,身体免疫功能低,不仅罹患各类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的可能性高于其他人,更是艾滋病、性病的高危感染群体。该群体所罹患疾病的类型不仅难以根治,且可能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对戒毒人员按患病情况实施分别管理,主要是将患有艾滋病、结核、肝炎、性病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分开管理,防止传染,益于戒治。
第四,按吸食毒品的类型分别管理。在生理脱毒期间,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毒品种类进行分开管理,总体要求是实现不同吸毒种类人员分病室或分队、分房舍管理。根据毒品分类,将戒毒人员划分为吸食传统型毒品者及吸食新型毒品者两个类别。吸食传统型毒品者,是指主要使用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的戒毒人员;吸食新型毒品者,是指主要使用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的戒毒人员。
第五,其他适用分别管理的情形。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分别管理的情形外,在实践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分别管理的情形有:对同案、有利害关系或地域集中的戒毒人员,实行异所管理;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对一次与两次以上戒毒人员,实行分队(组)管理。
分别管理的好处在于,可以按照戒毒人员吸食毒品的不同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戒治措施;按照戒毒人员戒断症状程度进行分类治疗;按照戒毒人员心理状况,进行分类矫治;按照戒毒人员体能状况进行分类训练。实践证明,分别管理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有利于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
(2)分区管理。根据戒毒人员的“违法者、病人、受害者”身份特征,要遵循科学戒毒的精神和规律,以高科技含量戒治技术为手段,以戒毒治疗为基础,以管理、教育、技能实践为核心,以生理康复、心理治疗和人格重塑为主线,以戒毒周期和戒毒区域为载体,对戒毒人员进行分区管理。也就是说,要根据戒毒人员从入所到出所全过程的不同阶段,统一设置生理脱毒区、教育适应区、康复巩固区和回归指导区,实现不同阶段之间的区域分设,并根据各区戒治任务的不同重点,实施相应的戒治方法,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重获新生。
第一,生理脱毒区。针对新收治的需要急性脱毒的戒毒人员,统一在生理脱毒区开展为期7—15日的急性生理脱毒治疗。对处于生理脱毒区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执法任务主要包括开展人所体检、吸毒史调查、脱毒观察;根据吸毒种类和成瘾程度,科学制定脱毒方案,分类实施急性脱毒治疗,消除急性戒断症状,确保戒毒人员安全脱毒。对公安机关转送的已经度过急性脱毒期的戒毒人员,在生理脱毒区进行不少于7日的人所观察,开展人所体检。同时,开展性病、艾滋病、肝病、肺结核病等传染病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以及精神障碍的筛查,进行安全风险性评估和转区流转评估。通过实施医学戒治、实时监控和组织学习训练,使戒毒人员急性戒断症状消失、基本恢复体力、增强体质,初步适应强制隔离戒毒所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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