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城市规划的基本制度安排。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只有切实得到实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施城市规划的基本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经制定和依法批准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城市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须附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2)分步实施、统筹兼顾。城市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城市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3)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相结合。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都要遵照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和执行详细规划。旧城区的改造,要处理好改造与保护的关系,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维持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注意保护历史建筑物。对体现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建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文化、文物部门,遵循“修旧如旧”原则,予以妥善保护。对于年代久远和毁损严重的古建筑,可采用现代材料进行修复,添加部分与原有部分应有明显区别。
新区开发应具备必要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应避开地下矿藏、保护文物古迹。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新区开发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坚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于其他设施建设。
(4)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对于用途改变的其他土地,需进行登记管理。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不论是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还是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都需要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项目建设。其中,对于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对于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法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须变更的,必须向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7)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保障机制。法律规定,城市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2.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内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取决于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任务,它反映了城市规划实施要求和行政管理职能的要求。管理内容主要有: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建设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内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等。
(1)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建设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是“一书两证”,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一书”是指选址意见书,“两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①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主要是指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选址,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必须与城市规划工作相结合,以保证城市的合理布局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并提出规划建议或意见;还应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报告)阶段的选址工作,并签署意见书。《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核心。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指依据城市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所确定的不同区位、总体规划、用地性质、土地利用强度等,合理、正确地决定建设工程所处的位置,满足建设工程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并在此前提下,经济、合理和科学地利用城市土地。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要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必须明确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经批准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