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唯灵主义和唯物主义》:
古时人说,要像尊敬神一样尊敬父母。为什么要像尊敬神一样呢?因为我们受到他们最高的恩典——生命。父母要求自己的孩子的顺从、感恩和尊敬。但是他们提出这些道德要求的根据只是孩子应当感觉到父母所给的恩惠。诚然,在基督教道德中有这样一句话:“要爱恨你的人”,但是在基督教教义中也有一句相反的话:“我们爱他,因为他先爱我们。”爱是“善良的意志”,但这种善良的意志只想使被爱的个人得到幸福。然而,人的这种追求幸福的愿望只是通过满足别人追求幸福的愿望和在这种满足中得到满足。爱必须是双方的,即是以爱易爱,但是完全不要求用亲吻、温柔言语和阿谀去对付由于追求幸福而吃到的耳光、受到的拳打脚踢和侮辱。性爱是爱的最玄妙、最完善的形式;但是在这里,不同时(即使不是自愿的)使另一个人幸福,就决不能使自己幸福。相反地,我们愈是使别人幸福,我们自己也就愈幸福。那么,什么是爱的道德呢?是不是在于我抛弃追求幸福的愿望,是不是在于我自己说服自己;我之所以沉醉于性爱似乎只是由于责任,由于尊重上帝的和道德的训谕:“你要生育和繁殖”?不是的,只是在于我在使自己幸福时,我使另一个“我”也幸福,在于我愿意同他的愿望协调地满足我自己追求幸福的愿望。但是,就像在两性关系上一样,一般在人类交往中,纵然不谈人们(至少是目光短浅和自私自利的人们)的自觉和愿望,本人的利己主义的满足也是同别人的利己主义的满足有关联的;差别只在这一点上,在两性关系上,它比较显著,在一般人类交往中,按情况不同,它多少是经过中介的、间接的。诚然,同行相忌,不仅相忌,在思想上,甚至实际上常会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自己竞争者的不幸上面。然而,这只是偶然的,因为,即使不管其他理由,正如古代的赫西俄德所说的,不仅有坏的竞争,也有好的、争取为善的情况;这还只是次要的,由于基本上,例如在生产者和消费者、卖者与买者的关系中,本人的安乐是同别人的安乐有关的,因为如果别人不提供任何东西或者什么也没有,那么我也一无所有,什么也没有。因此,道德的任务不就是要自觉自愿地把自己追求幸福的愿望和别人追求幸福的愿望之间的联系当作人类思想和行动的准则吗?这种联系是为事物的性质,为空气与光,水与土的关系本身所证明了的。反过来说,如果道德割断了这种联系,并且把个人的义务和追求幸福的愿望发生冲突的情况当作自己的出发点,那么这样的道德除了是个人任意创立的东西和诡辩以外,还能是什么呢?因为,不管这类情况发生得多么经常,它们只是例外,而不是常规。凡是成为常规或者更精确地说成为生活规则的东西,也成为,至少应该成为道德规则,只要它不想成为纯粹杜撰的东西。如果真像康德所说,“当本人幸福的原则成为判断的基础,那时候原理就是同道德原则直接对立的”,那么道德就成为生活原则的对立物,因为如果我不用我的幸福、我的好处以及我的利益作为确定我的意志的基础,我是活不下去的。如果我,例如作为一个农民或商人无私地分掉我的产品和商品,作为一个手工业者无私地分掉我所制造的东西,或者即便是无利出售,我怎么能活下去呢?“是的,当然我不应当这样做,因为我也还有对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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