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理论基础
第1章乡村聚落的概念内涵和演化变迁
1.1乡村聚落概念解析
1.1.1聚落
“聚落”(settlement)一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就已经出现,《史记 五帝本纪》有“一年而所居成聚, 二年成邑,三年成都”,注释中便提到“聚,谓村落也”。《汉书 沟洫志》中也写道“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现代汉语词典》中聚落的意思为“人聚居的地方;村落”。在中国古代很长一段时间里,聚落的定义与都邑、城池等不同,特指在各级行政单位管理下的城池以外的所有农村居民点。根据历史发展脉络,聚落可以分为史前聚落、传统聚落和现代聚落。史前聚落是从考古学视角出发研究的史前居民点,其大部分已湮没在土层之下,成为考古学科的重要研究内容。传统聚落又称历史文化聚落,是指“在历史时期形成的,保留有明显的历史文化特征且历史风貌相对完整的古城古镇古村”(刘沛林等,2010),是经过长时间发展演化形成的乡村聚居场所,其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与文化景观,凝结着历史的记忆,反映了文明的进步,不仅具有历史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功能,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价值(浦欣成,2012;浦欣成和董一帆,2018;浦欣成和黄铃斌,2019)。传统聚落更多地强调地域属性与文化属性,成为历史学、建筑学和地理学交叉融合研究的重要内容。现代聚落泛指一切居民点,是人类生产、生活、休憩或进行政治、文化活动的场所,通常是指固定的居民点,只有极少数是流动的。聚落由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地、水源地等物质要素组成,规模越大,物质要素构成越复杂(金其铭,1988)。聚落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为重要的活动中心和聚集场所,具有居住生活、经济生产、社会交往等多重功能(成亮,2016),是包括居住空间(住宅、商店、文化娱乐以及教育卫生等)、生产空间(农地、工厂、仓库等)、公共空间(街道、公园、公共设施等)和生态空间(林地、湿地、河流等)在内的复合地理空间。聚落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
1)聚落具有功能多样性。聚落具有居住生活、经济生产、社会管理等多重功能。其中,居住生活功能指聚落作为人们聚居、生活和赖以生存的栖息之地,是聚落的基础性功能;经济生产功能指聚落是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中心和载体,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生产以及运输、交易和消费活动都在聚落内部进行,人类的社会物质财富也均集中在聚落空间内;社会管理功能指聚落是人类发生社会行为的空间载体,是人类进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事务管理等社会活动的场所。
2)聚落在空间上高度集聚。从微观尺度来看,聚落不是单独的居民建筑物,是若干个居民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聚落元素的空间集合,在区域体系中因为高度集聚呈现点状空间分布,因此被称为“居民点”。聚落在规模上差别很大,小至三两住户的村落,大至千万人口集聚的城市,都呈现出空间高度集聚的特征。集聚规模的不同,导致其聚落功能的不同,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各有不同。
3)聚落是动态演变的。聚落有其自身的形成和发展规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共同影响下,聚落的内部结构、定位与功能、体系和空间格局也会不断发生改变(宋金平,2001)。
1.1.2乡村聚落
乡村聚落(rural settlement)是聚落形态中*为普遍的一种聚落类型,与城市聚落相对应。乡村聚落占据着相当大的空间规模,包括村落居住区、耕地、草地、林地、水域等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在离散性和广域性的空间背景下,乡村聚落构成了一个聚落空间的有机整体,以农业生产与农业人口为主,具有较为浓厚的乡村属性。
从聚落地理学的视角来看,乡村是聚落地理的普遍形式,而城市是聚落的一种特殊形态。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认为的,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费孝通,2020)。聚落点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空间单元,是一个具有血缘、关系、市场、生产和社会等特征的综合共同体,深刻地塑造了中国社会转型的路径与态势,存在着与城市截然不同的特征(李远行和李慈航,2019)。乡村聚落承载了多重传统社会功能和厚重的历史文化,是中国文化的浓缩与象征(秦红增和刘佳,2009)。
乡村聚落与城市聚落的边界界定是动态的、相对的、非整合性的,一直是聚落地理学研究中较为复杂的议题(张小林,1998)。比较常用的方法是构建指标体系,对聚落的各项属性要素进行量化,根据指标差异界定乡村聚落与城市聚落的分类。例如,通过人口密度和规模、土地利用、就业方式、交通、景观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指标进行评价划分。乡村的人口密度和规模比城市小,土地利用以农业生产为主,乡村劳动力主要从事第一产业,乡村的交通较为落后,与城市中心的空间距离较远。
综上,乡村聚落是城市以外,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以田野和散布的居民点景观为主的广阔区域(石忆邵和任浩然,2019)。
1.1.3乡村聚落地域系统
长期以来,地理学研究促进地域功能以及空间组织的理论和方法逐渐完善,并且通过在空间规划中的应用得到进一步发展。地域功能理论是识别功能空间、划分功能区的基础,主要从地域功能的内涵、形成以及空间格局的演化机制等几个方面展开,在地理学研究中具有较深厚的积累。
地域功能是用来阐述某一“地域”在人地关系系统中所承担作用的概念,同时也是地理学等学科用来认知“空间作用力”的方法之一。19世纪初,近代地理学逐渐发展,欧洲众多地理学家开始从区域差异以及地理系统的整体性角度阐述空间分异与地理功能的思想,逐渐形成了地理学中的系统理论与功能理论,归纳起来,即地理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区域与系统的关系就是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Richard和黎樵,1963)。在国内,20世纪90年代初,吴传钧(1991)提出“地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就是基于人地关系的地域系统”,从人地协调理论的视角发现:一方面人地关系会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逐渐趋于密切;另一方面由于一定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在地理空间单元内部随着时间演化,其空间格局也发生变化,间接导致人地关系系统不断在“协调—失衡—再协调”的动态演化模式中出现新的人地关系系统特征。因此只有人类社会尊重自然发展演化规律,维系良好的地理环境格局,并且能够与其和谐共生,*终才能逐渐形成一个人地关系和谐发展的新格局(陆大道和郭来喜,1998)。立足于人地关系科学,创新发展地域功能理论,将为地域分异格局的深入研究与解析创造科学的认知基础(龙花楼和屠爽爽,2017)。
乡村地域系统是在特定的人地关系作用环境下,由聚落所处的自然与社会经济环境、地理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地域文化、人口结构与特征等多维度的地理要素,在相互作用的驱动下,所形成的具有一定功能与结构的开放系统(图1-1),是地域系统理论在乡村聚落地理学研究中的理论拓展,也是一个由城乡融合体、村镇有机体、居业协同体、乡村综合体等多维体系构成的空间系统(刘彦随等,2019)。
乡村聚落地域系统将作为本书讨论乡村聚落时依托的主要对象,地域功能理论也将成为本书讨论所依据的重要理论。
1.2乡村聚落的识别
1.2.1行政角度的识别
从行政角度上看,一般认为乡村聚落是在行政规划层次中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人口聚居点(许学强等,1997)。行政村是乡村地区的基础行政单元,其基层治理机构为“村委会”,与之相对应的城市基层治理机构为“居委会”,二者分别为我国农村村民、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村作为行政体系中的一个层级,对于乡村聚落等级的影响显著(朱纪广和李小建,2020),行政等级越高的乡村聚落往往经济越发达,呈现出更强的多要素集聚能力。然而,随着近年来城乡联系逐渐加强,城镇化过程中的诸多“行政村”虽已在地域功能上转为城市型社区,但行政体制还保留着乡村属性,并未转为“居委会”,这为乡村聚落的识别带来了诸多障碍,也亟须建立更多元的标准识别乡村聚落。
1.2.2统计角度的识别
从统计角度上看,城乡划分客观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的基础。我国*早的城乡划分是195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已废止),也是我国第三次人口普查采用的城乡划分标准,依据行政区划类型、行政机关所在地、人口总量、农业人口占比进行划分,其划分结果并不会改变基层治理机构的类型。此后,我国统计上城乡划分的方法与标准经过多次变化,现行的城乡划分标准为2008年由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国务院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也是第六次、第七次人口普查遵循的城乡划分标准。该规定基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以及常住人口总量,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并进一步将城镇细分为城区和镇区,而乡村可细分为乡中心区和村庄(图1-2)。
图1-22008年《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然而,正在实行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中,我国城乡体系划分模式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有很大不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将我国地理区域分为三层,首先分为城市(县城)和村镇,然后对城市(县城)进行一级细分即设市城市城区与县城,并分别规定划分标准,而对村镇进行两级细分,村镇分为建制镇和乡,二者又分别可以划分为建成区和村庄(图1-3)。
统计上城乡划分方法是对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客观反映,与基于行政角度的划分结果存在较大不同,行政村内的居民点在统计意义上可能并不是乡村聚落,虽然在基层治理制度上没有发生变化,但从其内部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其行使的职能来看,该“行政村”内的居民点已经是城市,因此以行政村边界来提取乡村聚落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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