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社会中,除了国家对于乡村社会水利基础工程建设的参与外,我们很难发现国家福利的影子。这种“治水社会”的福利逻辑,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而且是以加强朝廷或国家的控制为目的。这里的“治水社会”,笔者是借用了魏特夫的概念。魏特夫在韦伯有关东方专制社会的思想基础上发展出一个“治水社会”的理论构架,将水利系统与政治体系联系起来,认为在水利农业中形成的传统国家权力抑制了足以抗衡中央政权的社会自治力量的成长。正如应星先生所论及的,魏特夫所谓的“治水社会”到20世纪后半期才有了崭新的形态,兴修水利水电、防水抗灾不仅是解决粮食和能源问题进而迅速完成工业化的重要一环,而且使一次次浩大的水利运动成了国家对民众广泛的动员和对乡土社会渗透权力的过程。这在1949年后的国家建设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治水社会的架构蕴含了中国社会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的再生产机制。其间国家参与的程度、群众动员的广度和水利投资的额度都远远超过了历朝历代。
如果将水利工程建设视为乡村地方社会的国家福利,那么,这种福利是针对某个乡镇、某个县区乃至某个地区和省域的地方性福利。在笔者对河村的田野调查中,乡民所认识到的福利形式或公共物品的提供仅局限于村庄范围,或者说是一种内向的;并且这种所谓的公共物品也仅限于村庄农田的机井、引水于渠,他们很难将周边河道的管理乃至大型的水利工程与“大家伙”的生存保障或福利联系起来;而且,这种以村庄为边界的福利指向的是“大家伙”或集体,不是他们自家农户或个人。然而,在莘县境内,是从1964年开始机井建设,之后的配套机械,诸如柴油机、电机和水泵等都由地区、县无偿调配到大队,后又改为由社队购置机械,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维修、购油等。1981年,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县农村普遍实行;同年,机井机械也出现了专业承包、单井承包、联户管理和队建队管等形式。实际上,机井机械都固定给专人,很大程度上,这又回到前文中对于资源分散的分析。1985年后,多数农民联户或结会自购机械和自打机井,乡镇水利管理站不再定期巡回检查、维修以及向水利局汇报。①这里又回到了我们对团体化合作中集体行动的讨论上来。对于通过集体行动而协力于农田水利的团体化合作,不仅提供了乡民们所需的公共设施和公共保障,更展示了一种乡村民众独有的生存机制。这种生存机制是与乡民的“社会处境”有关的,上文的论述已经展现了“社会处境”的文化意义。
相对国家福利模式而言,嵌入集体行动中的生存机制蕴含了一种民间福利模式,这凸显在农田水利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在国家供给不足和市场有限的情况下,河村乡民选择的是一种集体合作的应对策略,表层的利益共享似乎是其行动的基础,但其中却富有文化意涵。实际上,集体行动中的民间福利模式面向的不是个人福利,而是集体福利。然而,集体福利意涵下的行动逻辑并不是集体主义,而是前文中所论及的和谐主义。这一点,上文中李宏庆的讲述可以说明这一点,我们这里再作-简单的回顾。李宏庆在讲述水会统一并建的过程中,提到了重建龙王庙,而且强调重建龙王庙需要全村每家每户都赞成,不然就不能做到龙王庙的重建。这关涉全村每家每户的“福”运,因为只要有一家不参加,全村的祈福、求雨等等都不灵验;只要有一家没有被顾及神灵庇佑下利益的分享,以后的祈福、求雨等都不再“显灵”,或者有求必应。说到底,这是一种村庄秩序的和谐。可见,和谐主义下的集体福利意涵,某种程度上又是与文化仪式实践所宣扬的话语以及语境相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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