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对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作出了系统规定,为个人向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定依据。在此背景下,本书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厘清,既符合个人信息权理论构建的必要,也可满足企业合规的需要,兼具学理和实践意义。
序 1
本卷导读 徐伟、徐涵渊 1
一、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定位 1
(一)个人信息应作为“权利”予以保护 1
(二)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应采权利体系 5
二、个人信息权权利内容的比较法考察 7
(一)欧陆地区的个人信息权权利内容 7
(二)英美地区的个人信息权权利内容 9
(三)亚洲地区的个人信息权权利内容 12
三、我国法规定的个人信息权权利内容 16
(一)知情权和决定权 17
(二)查阅权、复制权和可携权 19
(三)更正权和补充权 22
(四)删除权 23
(五)解释说明权 25
四、个人信息权权利内容的内生逻辑 25
(一)以知情决定权为核心 26
(二)以决定权为核心 27
(三)以查阅复制权为核心 28
(四) 各项权利相互独立 29
五、结语 30
论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撤回权 许素敏 31
一、问题的提出 31
二、个人信息主体之同意撤回的法律性质 34
(一)个人信息主体之同意撤回的法律性质争议 34
(二)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撤回并非意思表示的撤回或撤销,
而是违法阻却事由的消灭 35
三、个人信息主体行使同意撤回权的具体规则 36
(一)适用范围:以个人同意为合法性基础的个人信息处理
活动 36
(二)行使期间:同意撤回权行使不应有时间限制 37
(三)便捷条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38
四、个人信息主体行使同意撤回权的法律效果 39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相应的信息处理活动 39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43
(三)同意撤回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仍有效 44
五、结语 45
论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行使 徐伟、徐涵渊 47
一、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立法沿革 47
(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个人信息国内立法阶段 48
(二)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个人信息国际立法阶段 50
(三)始于21世纪的基于国际法而开展个人信息立法阶段 50
(四)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及其全球影响阶段 53
二、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体系定位 55
(一)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规范目的 55
(二)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法律属性 58
(三)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59
三、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行使规则 63
(一)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行使主体 64
(二)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行使范围 65
(三)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行使方式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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