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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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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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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307225299
  • 出 版 社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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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石超明,男,湖南邵阳人,1970年12月出生,法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事业理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5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6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10年6月-2011年5月在美国肯塔基大学公共政策与事务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访问与进修。在社会主义研究、武汉大学学报、经济日报、太平洋学报、卫生软科学、医学与社会等CSSCI索引收录期刊以及其他重要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编教材3部。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校级项目5项,并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及省部级科研基金项目的研究。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政策与管理、公共卫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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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卫生法律救济的概念和意义
  (一)卫生法律救济的概念卫生法律救济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二)卫生法律救济的意义
  卫生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是典型的公权力。正确的执法行为能够维护国家对卫生事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但是,如果滥用或错误使用执法公权力,则会侵犯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对卫生执法行为必须有监督机制,对相对人的权利必须建立法律救济途径。概括起来,卫生法律救济具有以下意义:
  (1)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卫生健康管理活动中,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权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促进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卫生法律救济在卫生健康管理活动中具有预防和控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侵权行为的功能,能够促进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确保执法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3)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卫生法律的权威性是卫生法制化的起码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卫生健康管理活动中的公正性是维护卫生法律权威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救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的矫正、对受侵害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就可以使相对人和公众认同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从而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
  一、卫生行政复议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卫生部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对原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是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接作出或直接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下列行为:对行政机关在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作出的各种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在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作出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在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但对下列事项不服,则不能申请复议: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服的;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仲裁、调解或者处理的民事纠纷不服的。(三)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卫生复议机构。目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内普遍设立卫生行政复议委员会,卫生行政复议机构承担具体的复议工作。(四)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卫生行政复议的发生,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申请期限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申请的管辖
  卫生行政复议主要是针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复议,主要有下列情况:①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②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③对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⑤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实施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药品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⑥对地方行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地方行署申请行政复议;⑦对被撤销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职权的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⑧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般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但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申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称为复议前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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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篇 卫生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调整对象及其特征
第二节 卫生法的作用和原则
第三节 卫生法律关系
第四节 卫生法渊源及其体系
第二章 卫生法的制定、实施与法律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节 卫生违法及法律责任
第三节 卫生法律救济

第二篇 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法律制度
第三章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卫生健康领域中的政府职责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四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五章 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责任
第三节 疫苗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六章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节 食品概述
第二节 食品生产经营法律制度
第三节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第七章 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
第二节 学校卫生法律制度
第八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职业病防护与管理
第三节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节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
第一节 精神卫生法律概述
第二节 精神障碍的预防和诊断
第三节 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康复
第四节 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十章 血液及血液制品卫生法律制度
第一节 献血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血站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三篇 医疗保健服务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药品及药品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节 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机构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登记执业
第三节 医院的分级管理与评审
第四节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第二节 执业药师法律制度
第三节 执业护士法律制度
第四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预防、处置及技术鉴定
第三节 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侵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第三节 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 母婴保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第一节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二节 母婴保健管理
第三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医药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医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节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现代医学科技发展及其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人体器官移植及其法律制度
第三节 人类基因工程及其法律制度
第四节 安乐死及其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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