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法学教育学概念的界定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必然有其价值上的追求。那么,既然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就不可避免地具有鲜明的主观性。所以,对法学教育学概念的界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以达成一致的认识是正常的。同时学科界定中对个性化的过于追求,也会使得概念的界定差异化较大。因此,作为高度抽象化的学术概念,不宜将个性化的具体纳入其中,而只能从一般的、抽象的意义上予以界定,既揭示出学科的基本构成与内在规律,又反映出该 学科区别于他学科的明显特征。
由于法学教育学以法学教育为研究对象,因此,要厘清法学教育学的外延,首先应当对法学教育的外延予以界定。
其一,从横向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即法学教育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来看,有论者认为,法学教育仅指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学历教育。有论者则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包括学科教育和职业教育、学历教育 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法律院校教育和法律职业部门等多重内容。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在笔者看来,法学教育所包含的这些内容在法学教育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从法学教育的主体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当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法律职业部门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互补性和惩戒性的作用;从法学教育的类型来看,学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要部分,而非学历教育居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从法学教育的内容上看,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在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法学教育中所处的地位又有所不同,例如,在 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中,职业教育居于主导地位,而在法学硕士的教育中,学科教育无疑应当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其二,从纵向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即法学教育的过程或长度上看,传统上人们将法学教育限定在学校教育的范围内,由此也就认为,法学教育始于入学,终于出学。直到现在,许多论者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讨论和研究法学教育的。有论者则将法学教育视为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和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的同义词,由此认为,普通高等法律院校开展的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仅是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起点和开端,是第一个重要阶段和基础,但并非全部,更非终点。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纵观世界上和历史的法学教育,没有哪个国家、哪个时代的学校能够独自承担起法学教育的艰巨任务。我国高等院校拥有的法学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必然不能独自承担起法学教育的重任,由此也决定了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只能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阶段而已,而不是全部。当然,法学教育的层次和具体培养目标的不同,其所延续的过程和经历的阶段也有所差异。以培养应用型、实践性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教育,以法学专业的学科教育为起点和基础,延伸至法律实践部门的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训练;而以培养学术型、研究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教育的过程则可能从大学本科教育延续至硕士乃至博士教育。当然,从更广阔的历史视角出发,从纵向的角度看,还应当将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与未来都包括在内。
基于上述对法学教育的论述,笔者认为,从横向角度上看,法学教育学是一门研究范围涉及法律学科教育和职业教育、法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法律院校教育和法律职业部门等多重内容的专门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学教育的功能与定位、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的内容、法学教育的方法、法学教育的师资、法学教育的教材、法学教育的模式等。从纵向角度上看,法学教育学是研究揭示法学教育活动的产生、发展整个过程及其规律的一 门专门学科,其研究范围并不局限于学校的法学教育,而是延伸至学校法学教育完成之后的法律实践部门的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也并不局限于法学教育的现状,而应当是将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和未来都包括在内。只有从上述两个角度综合看待法学教育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才有可能正确认识法学教育学的概念,避免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综上,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学是以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目标、内容、方法、师资、教材和模式等为主要对象,研究揭示法学教育活动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学科。
第一章法学教育学概述
第一节法学教育学的概念
一、关于法学教育学概念的既往研究
二、本书对法学教育学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法学教育学的体系
一、法学教育学的内容体系
二、法学教育学的层次体系
第三节法学教育学的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的方法
二、价值分析的方法
三、历史分析的方法
四、比较研究的方法
五、经济分析的方法
第四节法学教育学的研究必要性和意义
一、法学教育学的研究必要性
二、法学教育学的研究意义
第二章法学教育的历史与现状
第一节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律学教育
二、近代法学教育
三、新中国法学教育
第二节法学教育的现行框架
一、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
二、法学教育的层次区分
三、法学教育的招生制度
四、法学教育的专业设置
五、法学教育的教学形式
六、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
第三章法学教育的功能与定位
第一节法学教育的功能
一、法学教育功能的两重属性
二、过去对法学教育功能认识的偏差
三、法学教育的功能
第二节法学教育的定位
一、从使命角度定位
二、从大教育观的角度定位
第四章法学教育的目标
第一节法学教育目标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法学教育目标的必要性
二、法学教育目标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域外法学教育的目标
一、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目标
二、世界著名大学的法学教育目标
第三节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争论
一、职业教育论、通识教育论与二者结合教育论
二、精英教育论、大众教育论与二者结合教育论
三、区别教育论
四、素质教育论
五、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其他论述
六、本书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
第五章法学教育的内容
第一节域外法学教育的内容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内容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内容
三、世界知名大学的法学教育内容
第二节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容
一、法学本科生课程设置
二、法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
三、法学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
四、法律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
五、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法学教育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二、法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三、法科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四、法学教育其他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第六章法学教育的方法
第一节法学教育方法的比较研究
一、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方法的比较
二、英美法对中国法学教育方法的影响
三、美国的法学教育方法
第二节法学教育的方法、问题及改革
一、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
二、法学教育方法存在的问题
三、中国法学教育方法改革的方向
第三节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硕士培养及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实施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源起与发展
二、以诊所法律教育方法改革法律硕士培养制度
三、通过诊所法律教育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四、诊所法律教育的现实困境与改革方向
第七章法学教育的师资与教材
第一节法学教育的师资
一、法学教育师资存在的问题
二、法学教育师资的改革
第二节法学教育的教材
一、法学教材编写的三次热潮
二、法学教材编写中存在的问题
三、法学教材编写的改革
第八章法学教育的模式
第一节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与转型
一、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模式
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
三、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型
第二节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形成
一、分析框架的界定与说明
二、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表达:多元化教育模式
三、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形成的必然性:历史与现实维度的分析
四、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构成元素
五、中国法学教育模式运行的保障机制
第三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
一、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发展变迁
二、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的基本标志
第九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第一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的必要性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提出
二、培养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性
第二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内容与实施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总体目标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
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章中国法科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
第一节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现状及其反思
一、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现状
二、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反思
三、解决我国法科研究生培养问题之道
第二节我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之转型
一、在职法硕的当下定位
二、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重新调整
三、法律硕士培养制度的发展方向
四、法本法硕的特色与目标
第十一章以诊所法律教育统领法律实践教育研究
第一节以诊所法律教育统领法律实践教育的可行性
一、对我国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方法的评价及反思
二、以诊所法律教育统领法律实践教学的可行性
第二节以诊所法律教育统领法律实践教育的制度设计
一、课程地位:由非主流课程到主流课程
二、施教对象:由法学本科生到法科研究生
三、课程设计:由选修课到必修课
四、考核方法:由软性考核到强制考核
五、师资队伍:由“单一型”转向“双师型”
第十二章中国法学教育反思与改革
第一节中国法学教育反思性检讨
一、中国法学教育反思研究综述
二、中国法学教育反思
第二节法学教育的整体改革
第十三章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
第一节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总体趋势
一、职业化
二、多元化
三、精英化
四、特色化
五、正规化
六、国际化
七、本土化
八、兼顾国际化与民族化
第二节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向
一、重新调整中国法学教育的功能定位
二、树立政府、法学教育机构、社会全面参与的法学教育质量观
三、分层次设置法学院系与评估考核
四、法学学历教育层次的优化调整
五、法学教师队伍结构重组与法学教育方法改良
六、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
七、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的普法教育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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