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失衡走向平衡,回应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规制难题
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法律规制结构的厘定,应基于“事物的本质”理论,审慎地考察大学的任务类型及其框架,促进各类法秩序及其互动所生成的规制结构,能够契合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规制与保障要求。借由历史回溯与时代观照,可以发现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存在“公法化不足”与“私法化过度”以及“硬法软化”与“软法硬化”的结构性失衡难题。此种法律规制结构的失衡,衍生出国家公权力与高校自主权以及高校内部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师生权利等各类法定权力(或权利)彼此互侵的困局。通过公法与私法以及硬法与软法的理性界分和彼此交融,构建基于“合作原则”的任务导向型“混合法规制结构”,推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规制结构从失衡走向平衡,应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治理迈向良法善治的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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