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项目招投标
根据塞尔维亚《公共采购法》(包括供货、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规定,政府出资的公共工程均须公开招标。
对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项目,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及其所属机构贷款的项目,塞尔维亚根据国际金融机构《公共项目采购与招标规则》的规定,进行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此类招标不要求投标商在当地注册公司,可以直接参加投标,但要经过严格的资格预审程序。
对外国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塞尔维亚政府主管部门也可根据与贷款国签署的政府间合作协议规避塞《公共采购法》的公开招标规定,采取有限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招标,承包商中标后,工程施工一般均须吸纳当地公司参与,满足一定比例的本地分包率。
2013年4月1日,塞尔维亚新版《公共采购法》正式生效。新版法案加强了对政府及公共部门采购,特别是消耗品采购的监管力度,主要变化包括:设立民间督察员制度,监督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采购项目;进一步缩减例外条款覆盖范畴,减少公共采购谈判程序等。
新版《公共采购法》将不适用于国际金融机构融资项目以及双边协议融资项目。目前,根据中塞两国政府2009年签署的《基础设施领域经济技术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企业参与由中方提供融资的塞尔维亚公共采购项目时,可与塞方业主直接进行议标,不受新版《公共采购法》的约束。
点评:
投标商参加承包工程项目投标的基本资质要求主要包括:
①塞尔维亚商业注册署的注册登记证明;
②企业在塞尔维亚的纳税证明;
③在塞尔维亚的营业许可证明;
④财务年度审计证明;
⑤近三年在塞尔维亚的经营业绩(新成立公司受到限制);
⑥企业质量保证说明,设计和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要符合塞尔维亚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受到限制);
⑦企业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负责质检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声明(中国公司人员受到限制);
⑧投标商已承揽和实施的主要项目图片及资料;
⑨提供标书要求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格及质检认证证明;
⑩对工程、生产、服务的保质能力调查报告;
外国投标商还须提供塞尔维亚当地机构对其投标资质的认证和公证(中国公司受到限制);
投标商须特别确认接受塞尔维亚《公共采购法》第45章第1、2条关于在塞尔维亚注册公司和及时纳税的规定,并注明是总承包还是选项承包;
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务必在投标时出具由塞尔维亚工程商会颁发的“施工企业登记证明”;
投标商在建筑、水利、能源、交通及通信项目上应用的设计标准、技术标准要取得塞尔维亚各权威机构一致的技术认定。塞尔维亚承包项目招标委员会根据塞尔维亚《公共采购法》,按照上述资质要求,对投标商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
在塞尔维亚,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可直接作为私营合作伙伴参与PPP项目,但是必须在当地成立一家法人实体以履行公共合同。
塞尔维亚在授予私营部门PPP项目时,会依据特定领域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流程,这与列入《PPP和特许经营法》中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流程不同。
由公共合作伙伴向PPP委员会准备和提交PPP建议书草案。该委员会是依据《PPP和特许经营法》建立的专门机构之一,主要职能为对建议书草案发布正式意见。若PPP委员会批准PPP建议书草案,相关公共机构可正式启动政府采购流程以委任私人合作伙伴。
相关流程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实际情况,通常为4~6个月。在项目更复杂的情况下,比如属于首开先例的大型项目,流程持续时间可能至少需要12个月。
(三)工程合同
合同是交易参与方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及风险分配的载体,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境外商事主体,特别是欧美企业,都十分重视交易文件,特别是合同文件的起草和谈判工作,做到交易文件的严谨、规范,保护己方利益。相对说来,我国企业对于交易文件的设计和管理较为粗放,对合理利益的争取力度不够,所面临的合同风险更大。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招标文件中没有相关约定,中企特别需要慎重考虑所签合同模板的选择。在国外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合同示范文本一般来自三个方面:第一,国际上的通用合同示范文本,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公布的合同;第二,中国自己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第三,所在国的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塞尔维亚当地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的建筑合同范式遵循《合同与侵权法》和《特殊建筑规则》的规定,并根据承包商或业主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特殊情况下,如果项目资金来自外国银行借贷,则多采用FIDIC合同范式。在国际项目中,也多采用FIDIC合同范式,如红皮书。
与欧盟其他国家相比,FIDIC合同范式在塞尔维亚的使用尚不够广泛,一方面是由于和当地承包商之间的做法不兼容,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地承包商缺乏相关的应用经验。一般而言,FIDIC合同范式在以下方面与当地的法规和惯例存在差异:投资者向承包商付款的最后期限、工程监督安排、价格修改约定、缺陷通知的最后期限、项目规划和文件编制、争端解决机制、索赔事项等。
根据塞尔维亚法律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承包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工程成本增加。
如果工程价格所依据的要素成本在相关期间内增加超过2%,承包商可以要求增加合同价格。但是,如果在相关期间内成本要素下降至少2%,则业主可以要求降价。如果成本要素变化10%或更多,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调整价格,即使合同约定工程价格不能更改。
在由业主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在延迟履行的情况下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即使合同约定工程价格不能更改。
点评:
中资企业赴塞尔维亚承包工程必须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要严格遵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重视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建设的工作范围及标准、质量、工期、合同形式及货币、支付方式及付款条件、保函要求、误期罚款、性能指标罚款、税收、保险、设备材料的交货方式、劳务国籍限制、产品标准认证等重要条款,严格按合同条款办事。如对方违反合同条款,应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在进行国际合同评审时,须组建专业的合同评审小组,从头到尾仔细审核合同所有的相关条款及所有附件,避免遗漏任何潜在的风险。尤其是大多数国际合同签订所使用的语言为业主所在国家的语言,尽可能用原合同版本语言进行逐条解析和评审,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合同翻译。在聘请专业翻译公司或者专业翻译人员进行翻译时,必须配备懂专业的技术、法律等相关人员,不仅要避免在翻译过程中由于懂语言不懂技术产生较大的歧义,也要避免由于不同语种语言对于专业词语定义范围的不同产生纠纷。
针对合同金额较大的国际EPC项目,各经营单位应合理评估自身管理水平,必要时可外聘具备充足海外经验的国内律所或项目所在国的当地律所,协助参与合同文本的评审,以提高评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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