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气候投融资机制、平台和市场提供支持。
第1章 气候投融资的内涵与边界
气候投融资的概念最初起源于国际气候治理资金机制,其确切定义和治理机制在国际社会仍然处于讨论、探索和演变之中,在中国的投融资实践中也仍然是一个较新的概念。本章在简要介绍气候投融资背景的基础上,论述了国内外对气候投融资概念的理解。
1.1 气候投融资背景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次大会在法国巴黎布尔歇会场圆满闭幕,全球195个缔约方国家通过了具有历史性的全球气候变化新协议,《巴黎协定》也成为历史上首*关于气候变化的全球性协定。《巴黎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2016年11月4日,《巴黎协定》正式生效,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奠定了制度基础。
中国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也是世界上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气候变化成为制约我国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仅能够减缓极端气候对我国的直接负面影响,而且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对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与长远意义。在国际层面,中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积极参与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为《巴黎协定》的通过及生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巴黎协定》框架下,中国提出了有雄心、有力度的国家自主贡献的目标:到2030年左右,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将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中国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GDP)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60%~65%;2030年非化石能源在总能源当中的比例提升到20%左右;增加森林蓄积量和碳汇,到2030年,中国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 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就自身碳排放总量提出目标,对推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国内层面,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历史性进步,也对未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把“绿色”作为“十三五”规划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目标,这既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一脉相承,也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表明了中国未来的发展将通过绿色理念引领走向可持续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应对气候变化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气候投融资在支持全球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在《巴黎协定》的框架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未来经济社会向低碳转型以减缓气候变化,同时也要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以应对未来的气候风险。减缓气候变化涉及经济结构调整、能源转型、低碳技术创新、工业及交通等生产生活方式调整等领域,而适应气候变化涉及农业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及人类健康等领域,实现上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以当前及未来大规模的投资为基础,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能力建设投资及研发投资等。为保障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巴黎协定》确定的综合性目标中明确要求,要提供与增强气候耐受力和低排放增长模式相适应的资金支持,使资金流向更加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尽管《巴黎协定》及其后续的马拉喀什、马德里气候大会均未能就全球气候合作的资金机制做出明确的安排,但国际金融体系却已经“自下而上”地对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诉求做出了明确而积极的响应,成为推动全球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在中国的倡议和推动下,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会议首次将绿色金融和气候合作列为重点议题,并成立“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研究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动全球经济绿色转型、加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等问题。
综上所述,气候投融资已成为当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一个核心问题,气候投融资既能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低碳产业和项目,推动经济社会低碳转型,也能防范和化解气候风险,是保障实现“双碳”目标资金需求最有效的途径。2020年9月22日,中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向全球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与此前我国提出的2030年左右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相比,新目标要求更高。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更好地发挥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对于当前及未来的政策制定者而言,如何完善相应的制度、政策、法规及机制以促进全社会的资金流向气候变化领域是能否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
1.2 气候投融资概念的国际内涵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他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和成果是建立国际气候融资和资金治理框架的重要基础和依据。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融资机制建立了重要的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条文4.3),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根据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中的讨论和博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气候融资的定义是指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资金。这些资金必须是相对于官方发展援助而言“额外”的资金,并覆盖相对于常规情景下发展成本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增量成本”。此外,气候融资还应包括从依赖化石能源的经济发展轨迹过渡到低排放的气候适应型的经济发展轨迹做出的努力(如能力建设活动及技术研发活动)所付出的成本。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和随后的多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一系列共识和决定成为建立气候融资机制的基础。其中,CDM帮助发达国家降低了减排成本,并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转移。
政府预算是国际气候融资中公共资金的主要来源。这些公共资金一部分通过国际双边和多边机制流向发展中国家,一部分用于实现自身减排承诺。由于发展阶段的不同,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资金依赖的程度产生差异化,以中国为代表的主要新兴经济体在接受一定量国际资金援助的同时,更多的通过筹措国内资金资源,推动经济和产业的转型与发展;同时,这些主要新兴经济体也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战略性的国际合作——南南合作,将资源、市场和贸易的需求与应对气候变化有机结合,开发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产品、服务和市场。最不发达国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LDCs)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SIDS)作为在气候变化中受影响较大但适应能力最欠缺的国家,是国际气候相关基金和资金的主要去向之一。
除了公共资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外的私营资本通过与公共资本相似的中介——各种多边、双边机构和发展银行,或以直接投资的形式进入应对气候变化活动中,成为气候融资的主要力量。另外,以《京都议定书》为基础建立的碳市场也提供了不可忽视的资金来源,其中配额交易市场的配额拍卖收入或交易收入流向公共资金,碳抵消市场和远期初级市场的资金则通过购买CER为减排行为提供了直接激励。
基于气候资金来源和途径不断扩大的事实,气候政策倡议组织(Climate Policy Initiative,CPI)给出了一个比《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更为广泛的定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减缓和适应项目所投入的成本被广义地称作气候融资(CPI,2011)。因此,气候融资包括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从发达国家流向发达国家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应用于自身国内减缓和适应的气候资金(公共、私营和公私合作的资金)。CPI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同时强调,这些资金必须专门用于碳减排或适应气候变化,即减缓或适应必须明确地出现在项目目标或成果当中(Buchner et al.,2011)。
1.3 国内对气候投融资概念的理解
中国的气候投融资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随着绿色金融蓬勃发展而衍生出来并日益受到关注的新概念。此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定义,金融资源难以有效地配置到气候投融资项目中,也给风险管理、企业沟通和政策设计带来不便。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概念和范围,即“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生态环境部等,2020)。
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首先,气候投融资是在绿色金融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绿色金融的概念和范围大于气候投融资的概念和范围,绿色金融包含气候投融资。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绿色金融的概念和范围,即“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等,2016)。由此可见,绿色金融聚焦与生态环境相关的领域(钱立华等,2019)。气候投融资则是在绿色金融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领域。这一定义明确地将气候投融资从绿色金融中剥离出来,聚焦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既阐明了与绿色金融的密切关系,也凸显了其气候属性。同时,这一定义也有别于国际上对气候投融资的理解,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减缓和适应项目所投入的成本,更符合我国气候投融资以气候目标为导向、兼顾投资和融资的实际情况。
其次,绿色金融已由我国主管部门出台政策文件,并由相关部门分工推进具体工作,形成了一定的基础,气候投融资属于后来者,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也已经由权威机构发文推进相关工作。现阶段气候投融资很多工作都是在绿色金融的框架下开展的,包括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指南标准、工具产品等。
再次,绿色金融的框架已经成形,在决策机构、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公众等各利益相关方中也达成了一定的共识。气候投融资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继承和借鉴绿色金融的政策行动框架,并借助绿色金融在利益相关方尤其是金融机构中的影响力,争取将气候的概念嵌入金融机构的决策框架中,迅速起效。同时,在后续的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建设过程中,可以将气候投融资更好地与绿色金融结合,把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气候投融资的政策标准体系、工具产品和实践应用,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的领域。
*后,气候投融资也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气候资金方面。由于气候变化的全球性特征,发达国家承诺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部分资金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绿色金融中除气候变化外的其他方面很少有这种大规模的国际资金转移机制。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这方面的资金量有缩减的趋势。
气候投融资和绿色金融概念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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