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史:从尤利乌斯·恺撒入侵到1688年革命.第一卷》:
宪章承诺保证教会的选举自由。国王此前签署的那份宪章被重申有效,从而废除了选举前须取得御颁“准许状”和事后须经国王确认的要求。由于宪章保证臣民可自由离开王国,神职人员向罗马教廷上诉从此不受任何限制。宪章还规定,神职人员犯罪时,只针对其在俗资产按比例课以罚金,圣俸所得概不计入。
宪章向贵族们承诺的特权,其要旨不外乎减轻封建法的严苛度,或是针对封建法未立规矩或在实践中变得随意、模糊之处做出明确规定。关于军事采邑的继承贡金,宪章做出了具体规定:伯爵和男爵采邑的继承人须缴纳一百马克;骑士采邑继承人须缴纳一百先令。未成年的采邑继承人可在成年之际立即接管采邑,无须缴纳继承贡金。国王不得出售监护权,对于其监护下的领地,只能在合理范围内取利,不得浪费或损毁产业资财;作为监护人,国王应负责修缮所监护领地内的城堡、房屋、磨坊、苑囿和池塘;国王如将领地监护权委托给郡长或其他人等,应首先要求受托者具保承诺履行上述义务。贵族所欠犹太人之债务,如债务人尚未成年,其名下采邑尚处于监护之下、不归本人支配,则不得负有利息。国王对于受监护继承人的婚嫁安排不得贬抑其身份,且应在成婚之前通报其近亲。贵族的未亡人有权于丈夫亡故后立即取得原陪嫁资产,无须为此支付任何继承贡金;该项资产不计入其亡夫佃产范围。未亡人自愿保持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嫁;其本人只需保证未获宗主同意之前不再婚。任何未成年人倘以军役保有权领有某领主之采地,国王不得借口其同时以农役保有权或其他类型的土地保有权领有国王名下土地这一事实,要求获得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盾牌金之征收额度应以亨利一世时期为准;只有在国王被俘、王长子封骑士及长公主出嫁这三种封建法规定之重大情形下,方可经王国大谘议会批准征收盾牌金或贡金。国王召集大谘议会,应分别签发令状致送教会长老、伯爵和重要男爵,邀其参会,并通过郡守对较低等级贵族下达普遍召集444令。当欠下王室债务的贵族名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国王不得没收其领地以偿付此债。不得强迫采邑保有人在其规定义务之外服役。任何骑士如果愿意亲自执行城堡卫戍任务,或以其他合格丁男代役,城堡总督或卫戍长不得强迫其缴纳城堡防务费;倘若骑士本人奉王命出征在外,此类的其他役务应一概予以免除。封臣不得大量出售领有之土地,以致无力承担对其宗主的役务。
上述重要条款均着眼于维护贵族阶层的利益。如果宪章的内容只限于此,也就谈不上什么提升国民幸福和自由,因为它只能增加一个社会阶层的权力和独立性,而该阶层的势力本来已经过分强大,如此这般,他们强加于民众的压迫之轭很可能比独裁君主带来的压迫更沉重。这份值得铭记的宪章虽然是贵族阶层独力起草并强加于国王的,然而他们亦有必要在其中加入其他一些性质更为宽泛、更有益的条款,如果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兼顾到较低等级的利益,他们就不能指望赢得广大民众的支持。贵族们出于自身利益而制定的、为确保自由公正的司法所必须的一切条款,无不直接倾向于提高全体民众的福祉。这里将属于此类性质的主要条款列举如下:
宪章规定,上述所有保护贵族免遭国王侵渔的特权和豁免权,皆应延伸适用于保护这些贵族的下级封臣免受其宗主迫害。国王承诺,除了前文提到的三种情形之外,不再颁发任何令状授权其直接封臣向下属附庸征收贡金。规定在全国确立统一的度量衡制度。从商者皆可免除苛捐杂税,自由从事一切交易;凡商人与自由民都有权随意出入王国。伦敦及国内所有城市、自治城镇俱应保持其自古以来享有的自由、豁免权和关税自主权。若无s大谘议会批准,不得向各城征收贡金。除非基于习惯法,不得强制任何城镇或个人修建桥梁或捐资帮助建桥。任何自由民都有权按其自身意愿处置本人名下财产;自由民未立遗嘱而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不经物主同意,王室官员不得擅自征用车辆、马匹、木材等物。国王法院应常驻一地,不再追随国王四处巡行。法院应对所有人开放,不得出售、拒绝或耽延司法公正。每年应定期召开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凡下级法庭、郡法庭、郡长讯问、民事法庭,均应于指定的日期、地点开庭审案。郡长无资格受理王室诉讼,亦不得在无可靠证人的情况下仅凭流言或怀疑起诉任何人。未经同侪合法审判或经国法审判,任何自由民均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财产及自由权利、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被施以任何形式的损害或伤害,凡在本朝或之前两朝遭受此类侵害者,其权利及财产均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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