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课程改革制度创新的价值定位
制度是历史性存在的用于调节社会交往关系的具有权威性的行为规则系统。因此,制度的核心是规则,制度的功能是调节社会交往关系,这是就普通意义上的制度而言的。具体到课程改革之中,课程改革制度就是那些用来调节在课程改革中人们的社会交往关系的规则系统。课程改革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其特殊性就表现在实践主体的作用对象不是一般的客观事物,而是源自教育者教育观念的课程以及数以万计的青少年儿童,这两个方面的作用对象又是相互联系、彼此成就的。课程改革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时刻牢记改革的目的和初衷.而不能是为了改革而改革,或者为了目的之外的考量进行改革。然而,课程改革作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也具有一般社会实践活动的要素和属性,那就是在课程改革的过程中,同样充满了不同人群之间权力的博弈、利益的折中以及观念的冲突,这些人群基于自身的价值观念、利益考量等不断运用自身的权力以各种不同的途径作用于课程改革,从而使课程改革有可能背离改革的初衷。课程改革的实践一般性要求我们应不断建立和完善、创新各项相关制度,以合理、完善的制度来保障课程改革特殊性的实现,从而,课程改革制度及其创新就将课程改革的实践一般性和特殊性连接起来了,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课程改革。制度在调节社会交往关系中的机制表现为以权威性规则约束人们的行为,为人们的活动提供稳定的预期,使人们在特定的社会框架中交往,因此,制度也就有了激发人们行动活力的功能,通过规约与激发辩证两方面的作用,促进主体内在的发展。因此,课程改革制度创新的价值就应定位于保障课程改革的秩序、激发课程改革的活力以及促进改革主体的发展,凡是违背这几个方面价值定位的课程改革制度及其创新都是徒劳的,也必将走向失败的境地。
1.保障课程改革秩序
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曾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对秩序进行了深刻分析和解读:“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或者社会进程中存在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以及确定性。与此相反,“无序”则表明在发展的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非连续性和无规则的现象,也就是缺乏智识或理性所能及的模式,其典型表现就是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①博登海默的分析颇有启发意义,有助于我们深入思考秩序的意义与制度的功能。秩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秩序的社会将变成弱肉强食、丛林法则大行其道,人与人之间缺失信任,个体将严重缺乏安全感,个体的发展将变得不可能,社会的发展也将停滞不前。因此,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人们便不断寻求各种能够确保社会秩序的方法和途径,比如建立了国家、国家建立暴力机器、形成各种风俗习惯、颁布各项法律法规等。这些方法和途径都或明确或隐含地规定哪些行为是社会所提倡的、哪些行为是社会所禁止的,违反这些规则将受到何种惩罚等,旨在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依据,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稳定的预期,不至于使人们的行为随意化或者非理性化,而给其他人的生存或者发展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进入了一个陌生人社会,传统的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逐渐失去其自身的约束效力,而更为强调正式制度诸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规约作用。
课程改革关乎广大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乎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其开展需要合理的秩序,不能随意化和非理性化,否则课程改革的正常开展是无法想象,课程改革的使命也是无法实现的。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下,建立健全、不断创新相关制度就成为保障课程改革合理性的主要途径,也是有效途径。在课程改革过程中,权力主体如何使用权力、利益群体如何获取利益、观念表达如何合理有效等,都需要对应的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因为,权力没有了约束,权力就容易被滥用,导致权力的错位和失衡;利益获取方式没有规定,则容易造成自我中心的利益获取倾向,而忽略了课程改革的主要利益;观念的表达渠道如果不畅通,则容易造成部分观念的一家独大,不利于改革共识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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