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印象间的联结只能发生于情感之间,而快乐本身并非情感,因此作为联结的一端的原因之感觉所指的不能是原因所直接带来的快乐,而应该是心灵在注意到这一对象和它带来的快乐后产生的喜悦。虽然在提出这一机制的这一文段中休谟所指的原因的感觉似乎的确是它所直接造成的快乐,因为他说这种感觉是“独立于情感之外的痛苦或快乐”①。但我们需要注意,这里的“情感”并非泛指的所有情感,而仅仅指双重关系机制所要产生出来的情感,亦即骄傲。同时,喜悦本身也是令人快乐的,因此也并不违背这里休谟的说法。其次,在《人性论》第336页中休谟更是直言:“当心灵遇到一个与己有关的对象出现因而感到骄傲或谦卑情感的时候,除了思想的关系或推移以外,还有被其他原则所产生的一种情绪或某种原始印象。”这足以证明双重关系机制所考虑的原因带来的感觉是喜悦而非原因本身直接带来的快乐。
基于此,我们得以回到对双重机制运行方式的讨论。既然原因带来的感觉所指的是原因所引发的喜悦,所以这两个因素间的环节应该是心灵在注意这一对象的同时产生了喜悦的心理倾向。这意味着在此发生的并非注意力的转移,心灵并非在注意该对象后转而注意它带来的感觉。在这一环节中,心灵始终注意着这一对象,同时感受着对它的喜悦,这两个要素描述的是同一个心灵活动中意识中心和意识环境的表现。之后,因为印象的联结,喜悦的心理倾向引出骄傲的心理倾向。同时,心灵在该对象与自我观念间发生联结式推移,转而设想自我观念。在自我观念出现后,骄傲的心理倾向将注意力固定于该观念之上。由此,双重关系机制实现,骄傲情感的整体结构得以显现。因此,双重关系机制并非推移或注意力转移的三次接连进行,而是推移、心理倾向的变化和注意力的转移这三者的同时进行,“促进观念推移的那些原则在这里和影响情感的那些原则会合在一种运动里面,使心灵上起了双重的冲动”①。
当我们面对的是与自我有关的令人快乐对象时,骄傲将通过双重关系机制产生;而当我们面对的是与自我有关的令人痛苦对象时,从双重关系机制中产生的则将是谦卑;此外,当我们面对的是与他人有关的令人快乐对象时,从这一机制中产生的将是对此人的爱;相反,当我们面对的是与他人有关的令人痛苦的对象时,这一机制则将带给我们对此人的恨。因此,这两对休谟所谓的间接情感共享着同一个元机制:该机制始于对与人有联结的苦乐对象的注意,由此喜悦或悲伤得以产生;之后意识中心发生联结式推移,心灵设想出自我或他人的观念;同时意识环境发生心理倾向上的变化,新出现的心理倾向将注意力固定于新出现在意识中心的观念之上。相比于基本机制,这一机制中不仅有注意力和心理倾向,同时还有设想的参与。
这一动态机制确定了心灵在物与人之间的推移方向:在这一机制的牵引下,在人与其相关物之间,我们就总将是从相关物推移到人之上,而非相反。我们的注意力也总将跟随着这一推移的方向进行转移。由此,人成了由他自己与他的相关物组成的关系网络的中心。同时,这一机制还使得我们将人本身作为对象。让我骄傲的或许是我出众的节奏感,但我在骄傲时所设想的并不仅是我的节奏感,而是有着出众节奏感的我。对于他人的爱和恨同样如此。②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基本机制。如果我仅仅因为我的节奏感而喜悦但并不因此而骄傲,此时我的眼中就不会有“我”,而只有节奏感。因此,双重关系机制指示出我们对人的反应模式,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将其称为“属人机制”。
同时,若考虑态度与动机的区分我们可以看到,属人机制所产生的这四种情感都是态度。虽然如此,在以自我为对象的骄傲与谦卑和以他人为对象的爱与恨之间仍然有着不同。骄傲与谦卑“并不伴有任何欲望,并不直接刺激起我们的行动”;爱与恨则“本身并不是自足的,也不停止在它们所产生的那种情绪中,而是把心灵带到更远的对象上”。①爱带来的是“使所爱者享有幸福的欲望,以及反对他受苦的厌恶心理”,恨带来的则是“希望所恨者受苦的欲望,以及反对他享福的厌恶心理”。②也就是说,爱会带来对所爱者的善意,恨则会带来对所恨者的愤怒。③爱与善意并不是同样的情感,恨与愤怒同样如此。这从它们的机制上也能看出来:爱和恨产生于双重联结机制,善意和愤怒则产生于本能,正是这一本能将爱与善意、恨与愤怒结合在一起。④由此,我们也能看到为什么善意与愤怒不具有完整的情感结构:因为它们的原因已经包含在了爱与恨中,不再需要由另外的原因引发。因此,我们可以将善意与愤怒视为属人机制中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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