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伦理学年鉴2017》:
在道德感学派中,休谟受到的关注最多,斯密次之,其他思想家则很少有人顾及。
就休谟而言,相关的研究比较散乱,很少有入围绕特定主题进行广泛研讨。
有研究者检讨了休谟把情感视作道德基础的理论,对此提出了批评。作者认为,基于休谟的道德情感的情境性及道德情感对指涉对象的依赖性特征,来研判其道德情感论可知:道德情感本身的原发性是可疑的,其本身并不一定就是道德行为和判断的始发点;道德情感的指涉对象是需要提前被规定的,否则道德情感是十分盲目的。前者对情感作为道德基础的动力特点发出了挑战:要证明情感的原发性,需要排除的环境和背景因素太复杂,要实现理想化的操作几乎不可能。而证明情感的情境性却十分容易。后一个批判对道德情感的清晰性产生了怀疑,而休谟的解决方式是设定道德原则和理想化的人。这样的设定又不符合经验论的认识方法,基础十分薄弱。因此,这两个道德情感的隐含特点,构成了对休谟将情感作为道德的基础的理论极大的挑战。
有人考察了休谟的情感主义的德性论,认为它在西方德性伦理形态发展的历史演变中占据重要地位。在休谟这里,古希腊德性伦理传统开始发生细微而关键的三个现代转向,即德性品质的情感根源转向、规则意识转向和效用标准转向。这种转向不仅展现出近代以来人们伦理道德观念上的新变化和新发展,而且扭转了西方伦理学的发展方向,使古代德性伦理学转向了现代规范伦理学,同时也开辟出当代德性伦理形态发展的新视域和新天地。
有人比较了休谟和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作者认为,休谟与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分属两个根本异质的理论范式,它们在正义的环境、基础、目的、性质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总体而言,休谟的正义理论是奠基于市民社会的补救性正义理论,通过构建财产权的正义规则弥补市民社会的内在缺陷,以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奠基于人类社会的超越性正义理论,其目的是致力于每一个人的自我实现。马克思的超越性正义理论既批判又涵盖了休谟的补救性正义理论,但它不是要越过后者,而是在后者合理性基础上的一种根本推进。
还有研究者试图区分休谟与休谟式的动机理论,认为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作者认为,要澄清休谟的动机理论,关键在于厘清欲求与信念的本质。通过揭示欲求和信念都是一种自然主义的心灵倾向,真正的休谟动机理论不仅可以清除很多因为把欲求看作一种单纯的现象学观点带来的困难,而且可以改变人们对休谟动机理论仅仅作为一种工具主义的看法。
有研究者讨论了休谟是否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在作者看来,从自由主义的角度审视,休谟政治哲学中坚持了某些洛克式的结论。休谟所理解的自由是以正义和法律的规则为基础,而国家和政府则是因维护正义规则的需要而产生,其界限仅在于维护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正义规则进而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因而也只能是一种基于规则和法治的“有限政府”或“法治国家”。
有人试图从休谟对契约论批评的角度去理解他关于印象和观念的论述,从而把他的认识论与道德和政治主张关联起来。作者认为,休谟对契约论的批评背后,是整套科学和哲学研究方法的转变。这套转变蕴含着休谟对世俗化过程中人心和社会秩序的新的理解。社会的法则不是建立在任何先天观念推演之上,而是存在于大众日常的想象和情感的常规性上。理解俗人大众日常的动机、情感和意见,才是理解社会构成的基础。社会不是依靠观念契约建立起来的,而是依靠人们的情感和意见。只有真正进入社会生活,研究人性和社会的常规,才不会纯粹陷于抽象观念之争.而相互妥协,返回合理的平衡结构上来。
还有人考察了休谟的政治合法性思想,并认为,休谟明确拒绝了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契约论与君权神授论两种合法性证明范式,在其哲学心理学的基础上,提出历史效用论的合法性证明。在休谟的合法性思想之中,效用是建立在自然主义基础上的公共效用,历史则与其认识论所提出的习惯机制紧密相关。休谟认为效用是合法性的根本动机,历史是获得这种动机的过程与条件。在不违背效用的前提下,历史有时也能够直接赋予政府以合法性。休谟的合法性思想具有经验而非先验、功能导向而非形式符合、条件意识而非唯意志论、演化论而非理性主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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