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由我国著名现象学家倪梁康教授撰写,《通释》在某种程度上对胡塞尔概念的概念术语做出初步的确定,不仅对于一般的读者,对于专业的研究人员,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
“直观”概念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具有中心意义。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看,“直观”作为是现象学研究所应依据的最终基础;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直观”作为意识行为本身也是现象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要求将所有抽象的哲学概念都回溯到它们在之光之中的原初源泉上去。他坚信,“直观”对于人的认识来说是最后的根据,或者说,“最终的教益”。当胡塞尔在传统的笛卡尔真理意义上提出真理就是明见性时,他所指的就是“直观的明见”或“明见的直观”,即一种能够直接原本把握到实事本身的明见性;也就是说,这种明见性的最主要特征应当是直观,即一种“直接的把握到”;而在“直接地把握到”这个表述中显然包含着“无前设性”“无成见性”“面对实事本身”(亦即无间隔性)等等意义。因此,胡塞尔所提出的著名现象学口号,亦即现象学所应遵循的“一切原则之原则”或“第一方法原则”就在于:“每一个原本给予的直观都是一个合法的认识源泉,将所有那些在直观中原本地(可以说是在其切身的真实性中)展示给我们的东西就当作它们自身所给予的那样来加以接受,但也仅只是在其自身给予的范围内加以接受”。在这个意义上,现象学首先是一门直观的、并在直观的基础上进行描述分析的现象学。 “直观的现象学” 本身在胡塞尔那里还包含y有两种意义上的“直观”:感性直观和本质直观。一个本质直观必须以感性直观为出发点,因此本质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之中;但本质直观可以超越出感性领域而提供本质性的认识。从总体上说,本质直观的可能性是作为本质科学的现象学得以成立的前提。当然,胡塞尔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和划定“直观”在现象学中的作用与范围。他在后期对发生现象学、本能现象学等等的规定与设想表明,现象学也可以是非直观的、解释性的。无论是感性直观,还是本质直观,无论是个体,还是普遍直观,它们的共同之处都在于,或者说,它们能够被称作直观的理由都在于,它们shiy一种能够把握原本的意识行为:“直观”首先意味着一种对事物的直接把握方式。胡塞尔将“直观”的具体特征归纳为:“直观”是一种“需要得到充实的意向”并且原则上也具有“达到真正的充实成就的能力”。胡塞尔的意向分析进一步表明,宽泛意义上的“直观”是一种由“感知”与“想象”共同构成的意识行为,因而在自身中包含着“想象行为”与“感知行为”的区分。与“直观行为”相对应的是“符号行为”;后者奠基于前者之中。它们两者一同构成“表象”或“客体化行为”的总属。但胡塞尔有时也在狭窄的意义上使用“直观”概念,这时它便仅仅意味着“相应的感知”。在术语的运用上,“直观”一方面作为与“表象(Vorstellung)”相平行的概念通常与“概念”“思维”相对立,另一方面则与“Intuition(直觉)”的概念完全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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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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