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鲍桑葵的代表作,是其形而上学思想的系统体现。1911年和1912年,鲍桑葵先后在爱丁堡大学做了两个系列的吉福德讲座(Gifford Lectures),题目分别为“个体性原则与价值”和“个体的价值与命运”,本书即是在后一讲稿的基础上润色、扩充而出版的。
作者旨在把第一次讲座所阐发的原则应用于有限存在者,实际应用于人的灵魂(souls)。它讨论的是:所谓的“个体”(individual)或人的灵魂如何凭借并通过成为宇宙这个唯一实在而究极的个体的一员,成就自己的命运,实现自身的价值。
该作者在这里充分强调了在人类社会中的一个特定人格和精神能力的完满实现之间存在的差距。但在整个讨论中,他主要——尽管不是仅仅——考虑到了下述对照:一方面是对人类在所谓文明中的完善状况的思考,另一方面是对组成人类或民族的人类个体中的特性和发达能力的实际精神拥有。他强调的是这样一种危险:因为缺乏概念上的清晰性,前者(它本身是毫无价值的)可能被误认为是后者(只有它才是有价值的)。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是一个不自觉的非人格状况与自觉的人格之间的对照。它和下述对照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一方面是在一个尘世社会受到限制的人格,另一方面是一种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设想的超越这种人格局限性的经验。后一种区分对道德和宗教意识至关重要,因为它使我们能够最终一方面应对不可知论的恶意指责,另一方面应对粗糙的“人格”同一性理论,这种理论把除自己以外的所有理论作为不可知论加以谴责。
我所引用的这位作者并非没有注意到后一种区分。为了更清楚地说明他的立场和我们的推论,我要引用两个较长的段落。
他写道①:“也许有理由认为,在我们所知的、我们可以积极地设想的或者能够存在于世的人类社会条件下,人类精神的有些能力是无法在个人身上实现的。这种信念的正当性可以通过下述两方面的思考得到证实:一方面是这样一种承诺,精神既体现在其偶然的实际成就中,也体现在我们作为个体所意识到的种种抱负之中;另一方面则是一种特殊社会功能受到的限制必然强加给个人成就的种种局限性。因此,我们就可能持这样一种看法:个人生命——历史上或人世间,这种生命是在阻挠其发展的各种条件下生存的——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得以延续:尽管我们无法通过感官与它进行交流,它却分享并推进着人们在已知生命条件下所达到的每一种完善。或者,我们可能干脆说,源于上帝的有自我意识的人格存在者,会在上帝之中永远持续。”接下去就是前面引用过的那句话(无论如何,消极的担保还是一定要有的),“一种只能以人格形式存在的能力,不可能在任何非人格的存在者中实现出来。”既然这样,对非人格性的排除就表达了可设想的最高形式存在者的本性,而不是仅仅排除了那些达不到自我意识的存在形式。
我想我们在这里就开始看到:有意识的人格存在者的满足,可能就存在于他最希望得到保障的东西即他的基本利益之中:无论在一个究极存在者那里,还是在现象的宇宙中,这种东西都永远是实在的;而不是存在于他自身之中:他具有属于他的专名的形式上的人格,并在一个延长的生存中有意识地实现不朽。
另外一个段落揭示的也是这个道理。自我意识所要求的人的发展观念意味着,只有对永恒的心灵或者在永恒的心灵之中,逐渐在时间中得以显露的各种能力才能得到永恒的实现。“当得到发展的东西本身是一个自觉的主体时,其变化的结局实际上必须不仅仅为了(for)一个自觉的主体,而且是在一个自觉的主体之中(in)或者作为(as)一个自觉的主体而存在。必须永远存在这样一个主体,它是在时间中得以发展的自觉主体有可能成为的全部内容;在这个主体中,人的精神的观念或者这个主体本身的全部潜能得到完满的实现。这个道理可能暗示了我们与上帝的精神联系这一真实的概念。他不仅仅是一个创造了我们的存在,即使我们作为神圣意识的一个对象而存在(我们必须假定,自然系统也是作为这样的对象而存在的)。而且,他是这样一个存在:我们存在于他之中;我们原则上与他融为一体;人的精神与他是同一的,因为他是人的精神的全部潜能。”①
对于我们的论证来说,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的观念:究极存在者可以被认为本身就包含了人的精神以及这种精神的全部潜能。②
前言
演讲摘要
第一讲 导论:有限性与自我超越
第二讲 个人情感与个人的独特性
上篇 灵魂的塑造
第三讲 自然选择与社会选择
第四讲 意志的奇迹,或性格与境况
中篇 有限自我的危险与磨难
第五讲 要求与反要求的世界
第六讲 快乐与痛苦
第七讲 善与恶
下篇 有限自我的稳定与安全
第八讲 宗教意识
第九讲 有限自我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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