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蒂确立这些常识原则的目的最终是对以休谟为代表的怀疑主义进行批判。常识哲学家几无例外都批判怀疑主义,但是这其中要数贝蒂的反应最为激烈。休谟在其哲学中不但否定了因果关系,而且还否定了自我和心灵。贝蒂认为滥用推理是休谟所犯的主要错误,因为在他看来推理只是人的理性官能之一而不是唯一;再者,推理的基础在于常识,任何违反常识的推理是无效的。针对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攻击,贝蒂回答说,像“凡是开始存在的东西必定来自某种原因”这个命题就像公理(axiom) 一样地清楚和确定。休谟认为这个命题既没有解证上的确定性,也没有直觉上的确定性。贝蒂同意休谟的前一个判断,而不同意他的后一个说法。休谟提出,最高的确定性只能来自于观念的比较,而观念的比较存在于四种关系,即相似、量和数的比例、性质程度和相反之中。显然,上述命题不是这四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不具有直觉上的确定性。对此,贝蒂的反驳是:其一,科学中的确定真理可以说是来自观念的比较,因为作为科学对象的任何真理都是通过语词和命题表达的,而命题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因此必然涉及对对象的比较。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绝大多数人相信很多确定的东西而不会想到用语词来表达,比如普通人都相信自己存在,相信自己的房屋存在等,这些都不包含比较。其二,他认为休谟对产生确定性的关系的列举是不完全的,因为直觉真理和解证真理一样也有不同的种类。有些直觉真理其反面是不可设想的,如几何公理;有些直觉真理其反面则是可以设想的,比如“我感觉到一个硬的物体”和“我没有感觉到一个硬的物体”。因此,贝蒂认为休谟的推理是有问题的。在他看来,“凡是开始存在的东西必定来自某种原因”这个命题的确定性无可置疑,不过其真理性不是来自于推理而是来自于常识原则。贝蒂说,“这条公理是常识原则之一,每个理性的心灵都必定承认其为真;不是因为它可以被证明,而是因为自然律决定我们无须证明就去相信它,并且把它的反面视作完全荒谬的、不可能的和不可设想的。”①休谟关于心灵和同一性的学说也受到贝蒂的批评。休谟认为心灵和同一性是不存在的,心灵只是一堆不同的知觉而已,这些知觉以不可想象的速度前后接续并且永远处于变化之中。贝蒂指出,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心灵和同一性是自明的;其二,休谟的一些第一原则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不可能的。根据贝蒂的观点,作为与身体不同的心灵其存在是被普遍承认的,除了少数皮浪主义者外所有的哲学家都承认这一点。心灵的观念来自意识,我们意识到我们有一个和身体不同的心灵,这种意识是不可抗拒的。贝蒂认为这是一种内感觉的证明,这种证明是直观的。推理既不能证明它也不能否证它。同一性原则也是通过意识被知觉到的,并且是同样地自明,其真理性为人类所普遍同意。如果一个人在早晨和晚上的言行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人,全世界都会认为他是精神病。因此,在他看来,许多形而上学争论的困难只是字面上的而非实在的。对于同一性问题,有人可能反驳说,如果同一性是通过意识被知觉到的话,怎么解释意识的不连续现象呢,比如在梦里意识就可能会中断。对此,贝蒂的回答还是人的本性构造使然。他说:“我们的心灵存在,而且在同一个个别存在者身上持续终生,这是常识的命令(dictate);这是我们的本性使我们不能不信的真理……”②休谟的信念学说也是贝蒂所不同意的。休谟说信念就是观念的生动性,我们不会相信对之没有任何生动概念的东西,也不会怀疑任何对之有生动概念的东西。贝蒂认为这种观点是荒谬的,经不起反驳。比如,一个人可能认为堂·吉诃德的概念比当时的普鲁士的概念还生动,但是他相信后者是存在的而前者是不存在的。又如,一个人小时候在读鲁宾逊漂流记的故事时相信其中的每一句话,及至长大后再读这本书当然会获得更大的知觉生动性,但是他却不再相信其真实性了。所以,在贝蒂看来,知觉的生动性与我们对被知觉对象的存在的信念没有必然联系。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