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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学/德国法学名家名篇
0.00     定价 ¥ 32.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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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100117586
  • 作      者:
    [德]菲利普·黑克(Philipp Heck)
  • 译      者:
    傅广宇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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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利益法学,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法学的一个派别,以强调法官应注意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为特征。代表者是P•赫克、H•斯托尔和R•米勒一埃尔茨巴赫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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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菲利普•黑克(Phlipp Heck,1858-1943),1858年7月22日生于圣彼得堡,1943年6月28日卒于图宾根,是利益法学图宾根学派非常重要的代表人物,对20世纪德国的民法方法论有重大影响。
主要著作有:《法律获得问题》,1912年 《制定法解释与利益法学》,1914年 《债法概论》,1929年 《物权法概论》,1930年 《概念形成和利益法学》,1932年 《利益法学》,1933年

译者简介:

傅广宇,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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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利益法学/德国法学名家名篇》:
  概念法学认为,科学的一般概念是法律的原因性基本概念,是产生法律规范,因而也间接地影响生活的观念。这种关于一般概念原因性地位的理论,是通过历史法学派获得统治地位的。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之形成是通过人民的信念,而在进步中的文化,法律人和法学则是人民的代表。民族精神的结果,不仅包括各种价值和价值观念,还直接包括那些被科学塑造的一般概念。一般概念是法律规范的渊源。比方说,从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拘束这种观念出发,可以推出债权不得让与;从对法律行为的定义(借助意思理论与表示理论)出发,可以阐明关于意思瑕疵的法律规范;从指示证券和无记名证券中形成的债务是合同还是单方允诺的观念出发,可以推出证券取得者的法律地位;从土地负担是物权概念还是债权概念出发,可推出其法律后果。这种旧的因果理论今日已遭抛弃。在各种新的理论中,无论关于法律形成的问题如何众说纷纭,有一点却是各家的共识,即历史地看,法律命令先于一般概念的分类出现。各种法律命令的形成,是基于生活的实际需要及其评价,而不是基于被设计出来的一般概念的观念。这一点同时适用于习惯法和制定法。比方说,德国法中的土地负担制度,是基于对持续之债中反复为之的给付进行担保的需要而形成的,而不是基于对土地负担的债权或物权属性的考量。因为该制度形成之时,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尚未见于德国法。再举一个例子:《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无记名证券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有关各方的利益;立法者并未考虑对当时已经存在的关于无记名证券的结构争议表态。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对法律行为意思瑕疵的处理上。一般来说,现代法律形成的历史都是很清楚的,我们也能认识到这些法律规定形成时背后的推动力。立法中的斗争不是为了准确地定义概念或前后一致地运用已确定的定义,而是为了满足各种利益。那些由于受旧学说的影响有时仍会出现的例外,一般都被认为是错误的。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是利益的产物。这一认识今天已被人们普遍接受。
  这种观点的广为流传,主要应归功于伟大的罗马法学者鲁道夫•冯•耶林。他最初是一个概念法学家,但后来由“扫罗”(Saulus)变成了“保罗”(Paulus)。耶林提出了一条原理并予以证明:创造法律者,不是概念,而是利益和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耶林可算是目的论研究方向,以及与此相连的利益法学的创立者。但耶林并未完全贯彻执行其新的基本思想。针对他的学说,主要有两种反对意见:一般都认为,耶林在法律发现(Rechtsfindung)方面没有得出正确的结论。同一个耶林,一方面摧毁了旧的法律发现方法的基础,另一方面却又是这种方法的卓越代表人。在这种得到普遍承认的反对意见之外,还应提及另一种反对意见,即耶林虽然认识到法律对生活的影响极为重要,但他并未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的划分。耶林强调利益保护,并将它当作制定法的目的。他后期的一部代表作即以《法律中的目的》为书名。但该书对制定法目的的考虑并不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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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纲要

二、各法律元素的因果关系

三、法官的判决

四、法学的结构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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