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4辑(总第158辑)》:
一、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
1997年《刑法》修订,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分章规定,渎职罪的主体也由国家工作人员限缩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做法纯化了渎职罪主体,使渎职罪真正成为侵害国家正常活动和信誉的犯罪。但这种限制不能完全反映国家权力行使方式多样化、非纯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现实,不能准确打击实际发生的渎职犯罪。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实质性解释,将实际履行国家管理职权的人员纳入渎职罪的主体范围。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渎职主体解释》)规定,除了纯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以下三类人员也可以成为渎职罪主体:(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以下简称《渎职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或者受委托型渎职罪主体的认定。根据上述解释,以下人员有职可渎,能够成为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的把握重心在于公共管理职能,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级审判、检察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等都属于国家机关。此外,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组织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也行使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至于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并不影响认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在准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包括依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性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些机构体制改革前原本是国家机关,体制改革后调整为事业单位,但其仍然行使着国家对这一领域的管理职能。依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指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规定的新华通讯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气象局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证券期货的主管部门,依据《证券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针对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刑法设置了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又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保险法》规定,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性公司、企业是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使行业内的行政管理权的公司、企业,如中国电信总公司、国家烟草总公司、电力公司、邮政公司、航空工业公司等行业垄断性公司、企业。
上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性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渎职罪的适格主体。
2.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首先必须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其次受委托组织符合法定条件,最后委托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即法律允许该权力委托行使。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防疫站对食品卫生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文化部门委托事业单位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文化娱乐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交通及交通经营的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场等公司单位负责对林业经营的监督管理。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渎职罪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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