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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法官说法100题——劳动纠纷实务问答及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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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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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35688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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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乔法官:
  我是一家服装集团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我们最近碰到一件麻烦事想要请教一下。我们上海分公司原来是集团公司在上海设立的一个办事处,三年前才刚正式独立成立分公司,主要从事集团公司所属品牌的服装销售。原来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多是总公司派来的,分公司正式成立后那些老员工正式划归我们分公司,我们又在上海市招了一批员工,所有员工都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个月前,员工姚女士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因其销售业绩平平,平时私事又特别多,常请假,所以我们决定不再与其续约。人事部的同志提前一个月找她谈话告知了公司不再与其续约的意思。第二天她就没来上班,并寄了一张休一周的病假单。虽然我们认为都是些小毛病不至于上不了班,但考虑到其合同即将到期,也未过多苛责,没想到此后其即开始一直请病假,这样合同期限也届满了。后来我们通过其他员工了解到,她是2005年9月进总公司的,合同到期时其工作年限快10年了,她想通过请病假的办法延长合同期限,待到满10年的时候再向我们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知道她这个想法后我们很纠结,继续同意她请假,怕到时候不得不与她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允许她请假马上终止合同,又担心要承担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责任。也有人说,我们分公司只和她签过3年合同,在签合同时可以不考虑总公司的工作年限。反正各种说法都有,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你能给我们解释一下相关法律吗?
  读者老赵
  老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了减少合同短期化现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重新定位,其中第14条明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予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规定中的“该用人单位”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中涉及的“同一用人单位”意思实际是一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确实也碰到过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的情况,其续签劳动合同时如何确定工作年限?其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能否视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呢?对此问题确实存在分歧意见。持肯定意见的认为,合并计算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而持否定意见的则认为,相关司法解释仅对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存在上述情形的可将两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作过规定,此类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是否也适用于合同签订时并无明确规定,一概视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话易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扩大化,不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我们认为非本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变更的情形多种多样,不能一概而论,尚需法律进一步明确,但对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此时,通常认为劳动者在两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视作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你们分公司系从集团公司中分立,承继了原公司的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姚女士在两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视为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连续计算。至于合同到期时工作年限尚未满10年,因享受医疗期而导致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超过10年的,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目前倾向性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因法定事由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而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在法律没有对合同顺延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职工请病假前,并不具备法定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其享受医疗期待遇后,法定的顺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可以终止。因此,你们不用过于担心因给予员工医疗期待遇而导致不得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至于是否准假,还是应根据劳动者病情及其可以享受的医疗期等实际情况确定。
  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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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实务问答
第一章 劳动关系的确认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1.临时性的用工就是劳务关系吗?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条件吗?
3.事业单位应如何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
4.如何区分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
5.违法约定试用期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6.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我们能用吗?
7.开网店同时再工作就不构成劳动关系了吗?
8.如何区分私人雇佣与公司雇佣?
9.临时用工的情况下合同该怎么签订呢?
10.有含聘用通知的邮件还需承担未签书面合同的责任吗?
11.挂靠经营就可以不受劳动法约束了吗?
12.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3.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第二章 劳动报酬及各项待遇
14.不服从岗位调动能停发工资终止合同吗?
15.劳动合同约定外的报酬能随意扣发吗?
16.客户欠款,公司可以直接扣销售员提成吗?
17.能从试用期工资倒推确定转正工资吗?
18.企业清算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19.约定最低工资包含加班费合法吗?
20.做一休一加班工资怎么算?
21.明确约定月薪中包括加班工资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22.没填写加班申请单就不算加班吗?
23.福利年假未休能否要求折算工资?
24.年休假过期就作废吗?
25.劳动者不辞而别还要给他享受年休假待遇吗?
26.挂靠单位欠付工作人员工资谁来承担责任?
27.病假工资该怎么发?
28.疫情期间的工资该怎么付?
29.请病假的员工我们该怎么管才好?
30.高管的薪酬谁说了算?
31.什么是企业年金制度?
32.骗领社会保障待遇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工伤、职业病待遇及女职工特别保护
33.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4.试用期的职工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
35.疑似职业病职工在医学观察期待遇如何?
36.挂靠车辆的司机死亡后责任由谁承担?
37.工伤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该如何安排?
38.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确定?
39.对工伤认定意见或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40.未进行职业病相关体检但已离职该怎么办?
4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女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42.三期内的女职工该如何管理?
……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评析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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