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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概论
0.00     定价 ¥ 68.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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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33795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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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以中国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立足中国国情,既有理论阐述,又有实践关切,适合普通高校学生选用,也可供司法理论研究者和实务部门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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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梁平,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保定)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

刘宇晖,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

石可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英国阿伯丁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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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司法制度概论》:
  二、司法权的本质
  作为国家权力的几种不同表现形式,司法权同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等无疑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关于司法权的性质,我们可以从如下角度加以理解。
  (一)判断权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司法权理解为,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一种活动,法官通过庭审过程中的控辩对抗,对纠纷的是非曲直、真假、正义与邪恶等形成内心认识后的一种判断,因此,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之一是判断权。
  行政权与本质上为判断的司法权截然不同,因为“行政是通过对社会的公共管理来实现国家意志,是一种执行行为,因而通常都由执行机关来承担这一职责,行使行政权”①。其本质在于“执行”。通常而言,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社会职能时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体现了国家的总体利益,如政治局势稳定、经济效益增长、民众生活安定、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等。由于以“执行”为本质的行政权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针对特定事项实施的管理,因而从性质上而言,行政权也可称为处理权,即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单方面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某种处理决定的权力。
  由于司法权的本质在于判断,行政权的本质在于执行,因此,可以看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本质差别是非常明显的。第一,仅从字面上看,“判断”是对事物形成认识之后的一种独立认识、证明和判断活动,体现了法官的自身意志。而对于“执行”,作为执行者不应该享有独立的意志,只是无条件地贯彻上级的意图。虽然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往往也要进行判断,如进行行政决策或者行政处罚时,但这种判断的目的是更好地理解立法者或领导的意图。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虽然也要组织法庭调查与辩论,有时还要主动地进行庭外调查,但法官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最终却是为公正地判断案情服务。第二,司法权虽然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态,却不能代表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一方的利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带有任何目的性,只能根据已经查明的案情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对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必须同等予以保护。而行政权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时往往是站在国家或者社会公众的立场上,在经过充分衡量后,得对私益有所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第三,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人如果希望能够对认识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就必须完全依靠自己的独立意识,丝毫不应该受到外界的干扰。对于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官而言,由于判断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因此,法官只能独立自主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而由于行政权的本质在于执行,主要是贯彻立法者或者领导的意志,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无须独立自主地进行,只需要服从领导的意志即可。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行政官员在行使职权时应该听从长官意志。
  总而言之,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之一为判断权,判断权的性质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独立自主进行;行政权的本质是执行,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活动时并无独立的意志,只是贯彻立法者或者领导的意志。
  (二)救济权
  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权,这是司法权的另一本质属性。救济权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是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或之后的一种保护。现代社会是权利的时代,国家在赋予社会民众广泛权利的同时,还必须为遭受侵害的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因为“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①。事实上,从司法权起源、诉讼制度的基本法理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司法权的救济性质都是非常明显的。
  第一,司法权的起源是与“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相伴相生的,因此,司法权本质上就是一种国家的“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对应,“公力救济”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在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私力救济”固有的缺陷使其不能成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有效手段,此时,国家权力就主动地介入社会纠纷中,个人权利就逐步由国家公权力来保护,“公力救济”日渐发达。因此,司法权作为一种由国家来裁判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从产生之日起本质上就是一种救济权。
  第二,从诉讼制度的基本法理来看,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也应该是一种救济权。司法权是由法院代表国家通过审判程序给予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惩罚,以救济弱者被侵犯的权利,从而恢复公正的社会秩序。公正是司法权永恒的生命基础。司法权的首要价值在于其公正性,事实是,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之所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平等对抗的基础上进行交叉询问,其目的就是充分保障弱者一方有充分的说理机会,以补偿被不法行为所侵害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权就是一种为遭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弱者提供救济机会的权力。
  第三,考察我国的审判实践也可看出,司法权的本质即是一种救济权。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三种审判形式: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旨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各国都设置了严密周详的诉讼程序。同时,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法官不偏不倚、居中公断,被告人享有充分参与和申辩的权利。这些严密周详的诉讼程序和居中裁断的法官,其实质就是为了防止定罪量刑变成侦检方的单方决定,为作为弱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公正的救济机会。可以说,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公正的救济机会。民事诉讼是法院审理和裁判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往往是一方当事人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主持正义的中立法官,通过公正的审判给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以救济。因此,从本质上讲,民事诉讼也是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救济。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是为裁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纠纷,但本质上是为权利遭受国家行政管理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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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司法制度概论

第一节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二、司法的特征

三、司法的任务第二节司法权

一、司法权的概念

二、司法权的本质

三、司法权的特征第三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制度的概念

二、司法制度的内容

三、司法制度的价值理念

四、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第二章中国审判制度

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

一、审判的起源

二、审判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中国的普通人民法院

一、普通人民法院的构成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职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职权

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职权

五、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职权第三节中国的专门人民法院

一、军事法院

二、海事法院

三、铁路运输法院

四、知识产权法院

五、互联网法院

六、金融法院第四节审级制度与审判监督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

二、审判监督制度第五节审判组织形式

一、独任制

二、合议制

三、审判委员会制第六节审判人员

一、法官

二、人民陪审员第三章中国检察制度

第一节中国检察制度概述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三、中国检察权的性质第二节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检察院依法设置原则

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三、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四、司法公正原则

五、司法公开原则

六、司法责任制原则

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原则第三节检察机构与检察官

一、检察机构的设置

二、检察委员会

三、检察官制度第四节中国检察的主要职能

一、刑事侦查

二、审查逮捕

三、公诉活动

四、公益诉讼

五、诉讼监督

六、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四章中国侦查制度

第一节侦查制度概述

一、侦查

二、侦查权

三、侦查制度

四、侦查模式

第二节侦查主体

一、侦查主体的概念

二、侦查主体的范围第三节侦查程序

一、侦查启动程序

二、侦查终结程序第四节侦查措施

一、侦查措施的基本范畴

二、侦查措施的分类

三、现行的侦查措施第五章中国司法行政制度

第一节司法行政制度概述

一、司法行政制度的概念界定

二、司法行政权第二节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的司法行政制度

二、中国近代的司法行政制度

三、新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三节中国司法行政机关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第六章中国律师制度

第一节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的概念和特征

二、律师的性质和职能

三、律师制度的价值

四、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律师执业制度

一、律师执业资格

二、律师执业机构

三、律师管理体制

四、律师收费制度

五、律师职业道德第三节律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律师的权利

二、律师的义务

三、律师的责任

四、小结第七章中国公证制度

第一节公证制度概述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二、中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公证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公证机构与公证员

一、公证机构

二、公证员

三、公证协会

四、公证管理体制

五、法律责任第三节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公证事项

二、公证事务第四节公证执业区域和公证管辖

一、公证执业区域

二、公证管辖第五节公证程序

一、公证程序概述

二、普通程序

三、特别程序

四、救济程序第六节公证的效力

一、诉讼证明上的效力

二、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八章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第一节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原因和功能

三、法律援助的主体和责任主体

四、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二节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三、法律援助的管辖

四、中国法律援助的机构与职能

五、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

七、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

八、小结第九章中国调解制度

第一节调解制度概述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二、调解制度的地位和功能第二节人民调解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特征和地位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关系

四、人民调解的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种类

二、法院调解和诉讼中和解

三、法院调解的条件

四、法院调解的程序

五、法院调解书

六、法院调解的效力

七、法院调解的无效和救济第四节行政调解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二、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

三、公安机关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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