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全新修订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共同亲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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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行使亲权原则,以父母间有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因而在父母离婚后,亲权由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对非婚生子女,亲权由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当其被另一方认领后,亲权才为其父母共同行使。
父母共同行使亲权,当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规则是:(1)一般事务,父母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或者一方违反他方的意思,虽有争议,但不致引起法律上的问题,则在所不问。(2)重要事项,如果父母意思表示不一致,无法共同行使亲权时,必须采取妥善的对策解决。对此,各国立法有的作了不同的规定,有的未作具体规定。在实务中,首先应当坚持父母协商原则,在重大问题父母争议无法统一时,应当准许亲权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依子女利益原则作出判决。
上述的共同亲权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是以前的立法从来没有规定过的新规则,该规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巩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案例评注】
齐某1与齐某2抚养费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法院为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辽1224民初5885号;二审法院为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辽12民终898号。)
齐某1的父亲齐某2、母亲李某于2014年5月19日协议离婚,双方原约定婚生女齐某1归李某抚养,齐某2每年给付抚养费4000元,每年给付一次,直至18周岁。因齐某1的父母当初离婚时并没有离家,齐某1与其父母共同生活,齐某1、齐某2对2021年7月29日之前抚养费没有争议。2021年7月29日之后,齐某1随其母亲李某共同生活。另查,原告目前就读于某高中。齐某2在与齐某1共同生活期间及自2021年7月29日之后至今,对原告日常生活支出、学习支出尽到了抚养义务。齐某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齐某2从2021年7月29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暂定1000元,至齐某1年满18周岁止。本案的焦点是:齐某2是否有义务承担齐某1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的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明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
第三章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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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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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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