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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考量——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刑终51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先后办理某1银行、某2银行、某3银行等多家银行的银行账户,后出售给他人使用。现有多名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钱款转入被告人张某某所开立的上述银行账户,经统计,上述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起获作案使用的手机1部,现扣押在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张某某涉案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案件焦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考量。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法官后语】
一、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出售自己名下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情节的考量
……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方玉 杨隽男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
(二)妨害司法罪
……
(三)妨害文物管理罪
……
(四)危害公共卫生罪
……
(五)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七)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八)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二、贪污贿赂罪
……
三、渎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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