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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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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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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38030
  • 作      者:
    张嘉军,等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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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嘉军,1970年11月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河南省特聘教授。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郑州大学联合成立)执行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河南省人文社科领域首位获得者)。河南省首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河南省百名社科理论优秀人才、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者、第七届河南省优秀青年社科专家、河南省四个一批理论人才。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9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文章60余篇,其中部分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或转摘。出版专著9部,其中独著3部、合著6部。获得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省部级科研奖励7次。兼任中国案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河南省委办公厅法律顾问、河南省法官检察官专家咨询委员会非常任委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河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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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证券纠纷
序论
第一节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一、导论
二、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权利的含义
(二)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含义
(三)相关理论知识延伸
三、关于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即使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委托代持行为违反相关监管规定,但已达成的“代持协议”不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亦不能据此否认财产归属
(二)在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中,法人住所经登记具有特定法律含义和唯一性的,其住所地法院对该法人所涉纠纷具有管辖权
(三)在商业银行股权代持纠纷中,实际出资人不是认定商业银行股东的充分条件,一方以其为实际出资人而当然认定为商业银行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为保障广大非特定投资人的利益,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得被隐名代持,因隐名代持形成的相关隐名出资协议书应认定无效
(五)上市公司上市前存在员工间代持行为,但已在上市公告中概括披露且所代持股权比例远远小于所发行股权且不足以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该代持行为不必然无效
四、结语
第二节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一、导论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基本理论
(一)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
(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
(三)证券虚假陈述中律师赔偿责任的承担
三、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公告的发布日即为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
(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应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实质损失为要件,即使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后公司股价略有涨幅,但仍明显低于实施前涨幅的,该涨幅造成的结果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影响
(三)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即使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在虚假陈述行为前、行为之日至揭露日后股价并未下跌的不应认定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是否将存量股纳入损失计算,不以买入与卖出需具有一一对应的买卖顺序为标准而应基于存量股交易是否发生在法律确定的可索赔期间
(五)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应以经营者作出真实、准确、充分信息披露为前提,虚假陈述行为人以投资者自身投资行为不谨慎作为拒绝承担其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结语
第三节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一、导论
二、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基本理论
……
第二章 银行业务纠纷
第三章 保险纠纷
第四章 金融交易纠纷
第五章 金融合同纠纷
第六章 金融纠纷疑难问题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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