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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以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为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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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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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2712420
  • 作      者:
    董金鑫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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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董金鑫,1985年生,山东威海人,国际法学博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副教授、自贸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青年人才”。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体育仲裁。近5年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山东省研究生教改项目等十余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多项,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省部级、副省级科研成果奖6项,厅局级奖励20余项。出版《国际经贸领域的直接适用法研究》《第三国强制规范在法院地国的适用研究》等著作多部,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北京体育大学学报》等中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CSSCI收录30余篇,5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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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国际体育仲裁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以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为重心)》:
  一 造成职业足球劳动合同解除争议中的法律适用冲突的原因
  由于思维模式和方法论的差异,就国家法和行业规则在职业足球劳动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适用冲突的发生,不仅表现为二者关于合同解除事由类型规定的不一致,而且即便在类型相同时也难免存在具体解释上的差别。首先,在约定解除问题上,如果说我国劳动法注重在立法层面矫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不平衡关系,竞技足球领域则试图主要通过司法层面加以应对,即使在2019年版《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试图明确部分解除合同正当理由的背景下其仍未作实质性改变。此次修订虽然是国际足联与国际职业球员联合会等相关组织为足球劳资利益进行博弈的结果,但内容大致立足于上述国际体育仲裁实践,对目前业已成熟的裁判原理予以接纳。故前者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施加严格的法定限制,而后者则允许球员和俱乐部对包括合同解除条件在内的事宜作出预先安排,只有争议发生时才考虑根据个案的情形加以干预。
  其次,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第1条,各国足协应在规则当中规定维护合同稳定性的适当方法特别包含存在正当理由的解约情形,故《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44条引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规定无可厚非。然而在应对单方解除事项上的国际足联规则和我国劳动法规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时,中国足协转化规定的适当性令人怀疑。如《俱乐部工作合同要求》第19条第3、4款参照《劳动合同法》将俱乐部单方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具体化,第5款则反向列举了俱乐部不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这看似最能调和我国劳动法和国际足联规则之间的冲突,实为画虎不成反类犬。更何况将国内法嫁接至行业规则之上的做法忽视了至关重要的前提,《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的许多条文源自瑞士法的规定。
  再者,足球行业中的合同解除正当理由的发生建立在对方违约的基础上,而在中国法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对方存在过错。除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外,当出现某些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事实上无法履约的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合同。《俱乐部工作合同要求》在条款设置上未加以区分,缺乏对国际体育仲裁法理实践的关注,依托瑞士法下的正当理由之名行《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定解除条件之实,难免会出现水土不服的局面,进而加剧该领域本已复杂的法律适用冲突。
  二 解决职业足球劳动合同解除争议中的法律适用冲突的启示
  无论何种形态的劳动关系,劳动保护的缺失都会破坏劳动生产率和扭曲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影响雇主。又何况区别于普通的劳动者,为俱乐部效力参加联赛既是职业球员谋生的手段,又构成提升自身技能素质的途径。故获得劳动报酬并非球员踢球的唯一目的,其在个人职业发展当中拥有更多的利益需要,如获得联赛、杯赛等冠军头衔,以及更多的上场机会与充分的比赛时间往往更加重要。反映在足球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上,不仅国际足联对合同稳定性的特别关注没有以牺牲球员的基本权益为代价,而且主要运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裁决的国际体育仲裁实践同样注重对球员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这说明足球行业规则虽然在球员择业自由上加以限制,但在其他方面对球员的保障程度可能会更高。
  反之,由于我国劳动法刚性规定的存在,即使当事人在职业足球劳动合同当中作出对球员有利的解除约定,最终却无法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同。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也有不足。包括国际足联争端解决委员会在内的国际体育仲裁实践虽然更加注重平等对待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合同地位,原则上只承认赋予当事人相同权限条款的效力,但是那些片面有利于球员的合同约定通常情况被认为是有效的。此种规则差异的背后隐含着理念上的冲突。中国的劳动立法对当事人和裁判者的不信任,使之既不相信当事人能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除约定,又不愿意如同瑞士法那样授予裁判者在该问题判断上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至少在职业足球劳动合同解除领域,相比我国劳动立法一刀切的做法,在遵守合同稳定性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更有利于维护球员的利益。杰出球员有着非同寻常的议价能力,在经纪人以及律师的帮助下能够拟定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合同条款,不需要法律预先设定的强行规则为之代劳。即使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般球员,通过充分发挥足球行业的内部争端解决机构乃至体育仲裁机构在实体法律适用层面的能动性,可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标。更何况为了足球行业的长远发展,国际体育仲裁实践并未一味地强调球员劳动权益的保护,而是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就对中国的启示而言,基于竞技的需要等体育特殊性以及国家法保护不足或难以产生预想效果的现状,劳动法的分层保护理论结合包括争端解决在内的体育自治的结果,使得职业足球劳动合同争议更宜由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而非在劳动立法中作例外规定。具体到足球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判断,应避免通过足球行业规则进行公式化的简单作答,而宜在借鉴国际体育仲裁的基础上,通过大量案件的审理不断地将之类型化。这一过程只能通过个案归纳的方式完成,并注意其中的特例情形。仲裁庭应注重运用比例原则判断当事人之间的缔约基础是否因违约行为而不复存在,即是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避免过罚不当、同案异罚现象的发生,以便所作出的裁决能够经受时间的检验。即使在未来的体育仲裁的反复实践中得出一些较为确定的情形,也宜作为之后同类案件审理的参考。只有极少数的可以纳入《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的修订当中,而终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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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上编 宏观理论
第一章 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机制问题
第一节 国际体育仲裁管辖机制的发展过程
第二节 国际体育仲裁管辖机制的特殊性
第三节 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管辖机制的态度
第四节 国际体育仲裁管辖机制对我国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国际体育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节 国际体育仲裁普通程序案件的实体法律适用
第二节 国际体育仲裁上诉程序案件的实体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体育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之评价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际体育仲裁独立性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影响问题
第一节 国际体育仲裁独立性问题的历史回顾
第二节 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Pechstein案的由来
第三节 Pechstein案与国际体育仲裁独立性的发展
第四节 Pechstein案对我国体育仲裁独立性的启示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瑞士法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作用
第一节 瑞士法在国际体育仲裁程序事项的作用问题
第二节 瑞士法在国际体育仲裁实体法律适用事项的作用问题
第三节 瑞士法在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事项的作用问题
第四节 瑞士法在国际体育仲裁发挥作用的机理及启示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表现
第一节 国际体育仲裁管辖权确立阶段的直接适用的法
第二节 国际体育仲裁实体法律适用阶段的直接适用的法
第三节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阶段的直接适用的法
第四节 国际体育仲裁中的直接适用的法的特殊性及启示
本章小结
……

中编 微观实证
下编 中国应对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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