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
(二)执行机构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有两个:一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在仲裁程序规则上,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主要管辖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和中国当事人之间的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另一个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在仲裁程序规则上,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主要管辖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报酬的争议;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等。
依照《仲裁法》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③的规定。”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对于涉外仲裁裁决,须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才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但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期限、人民法院审查的期限、审查的方式等均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被申请人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申请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如果已经执行完毕,就不存在不予执行的问题。而对于审查的期限和方式等可以参照民商事仲裁裁决审查的有关规定。
从《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规定情形看,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主要是程序性的,并不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因此,涉外仲裁裁决有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应裁定不予执行,而不存在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问题。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参照适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规定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因此,在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情形之一拟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作出不予的裁定。
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执行机构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监督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种类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所谓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提起诉讼的裁决。所谓非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但根据该法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劳动者不提起诉讼的,用人单位不得提起诉讼,该裁决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其第49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除该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