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4辑(2022.4)》:
笔者同意一、二审法院的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为经营而买卖具有合法证照的网吧,不构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有权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的行为,其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证件,是指国家机关颁发给特定申请主体,证明该主体具有一定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事实的凭证。前者,比如,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专利权证书等;后者,比如,医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获得国家机关颁发证件的主体可以据此直接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不需要另外证明自己的权利或者能力。通过伪造、变造形成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或者通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使得不合格的主体获得该证件,得以凭借该证件从事某种活动,不仅造成一定的社会风险,也导致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遭到破坏,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就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言,是指作为购买者的一方在不具备申领相关证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相关证件,包括买卖假借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内容虚假的证件,或者向国家机关申请并取得证件的人将该证件再非法出售给他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付将其投资开办的腾飞网吧转让给被告人张某,并将有关国家机关颁发给该网吧的四个证照即《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合格证》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合格证》交给张某继续使用,笔者认为,这不属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如下。
第一,上述四个证照确实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首先,腾飞网吧为被告人张某付个人投资开办的非公司私营企业,属于当时有效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本案中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张某付申请而向其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腾飞网吧颁发的《营业执照》即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其次,腾飞网吧经营的上网服务活动属于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国务院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还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并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文化行政部门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因此,腾飞网吧取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也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
第二,被告人张某受让腾飞网吧后作为新的投资人,需要针对上述证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被告人张某付将其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腾飞网吧转让给张某,并不意味着网吧的停业或者解散,网吧作为一个企业并未消灭,其《营业执照》仍然继续有效,张某作为受让人只需要依照上述规定持转让协议书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可;同样,张某付将腾飞网吧转让给张某,也不意味着该网吧所具有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失效,张某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后,再持新的《营业执照》到文化主管部门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即可继续凭借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