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跨学科交叉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的探索
——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的实践
跨学科交叉研究方法,已经成为目前国际学术界最重要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实践,极大地开拓了人类人文社会领域研究的思路。世界一流大学的法学院纷纷参与跨学科交叉研究的大趋势中, 将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与法学研究相结合, 在法学一级学科内部则鼓励各部门法之间的交叉研究。这种跨学科的交叉研究,提供给法学学者大量崭新的思路,笔者受这种国际化的跨学科交叉研究方法的启发,在本书中也尝试对我国若干刑事领域问题运用这种方法进行分析和探索,例如:以法学(证据法/刑法)、侦查学和金融学理论交叉研究金融犯罪刑事证据运用的逻辑,以社会学、刑罚学和被害人学理论交叉研究校园霸凌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以侦查学、证据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宪法学的理论交叉研究如何建立搜查措施的适用条件(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以军事法、战争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交叉研究海外派遣军事人员刑事司法管辖豁免问题,以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理论交叉研究侵犯信息安全的规制问题,并分别将这些问题的跨学科交叉研究设置为第二至六章,本章则作为首章提纲挈领。
第一节
域外跨学科交叉研究的大趋势
一、跨学科交叉研究的出现
人类自数万年前进化为智人后,最主要的社会规律和行为规律似乎就是社会分工。这一规律是人类群体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和进步的标志。社会分工作为一条主线贯穿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又在上古、中古和近古发挥了加速器的作用。任何人都无法否认人类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来源于社会分工的巨大影响。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分工起到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它的影响及于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极大地加快了知识的产生和科技的进步。
越是原始的初级的社会,社会分工就越粗糙,每个人往往都是全能型选手。比如居住在俄罗斯北极附近的因纽特人,他们的社会分工就是简单的男人打猎女人操持家务。每一个男人都是好猎手,既会捕海豹又会捕鱼, 女人则既会烹调食物,又会缝制衣物。在原始的因纽特人社会,没有商人, 每个家庭与其他家庭之间直接进行物物交换。进入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之后, 往往会出现独立的猎人、农民、厨师、裁缝和商人的社会分工,不同的职业各司其职,其结果是猎物越来越多、粮食越来越多、烹调越来越美味、衣服越来越漂亮、商品越来越丰富。科学、技术和知识领域的社会分工也与此相似。在古希腊时代,哲学家是科学家的代名词,不仅要会形式逻辑和辩论,还要掌握数学、物理和化学,所以哲学家阿基米德才会为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作出贡献(如阿基米德定律)。知识、教育和科学领域的社会分工,提高了不同学科知识的生产速度,推动了科学和技术的高速发展。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之后,这一趋势更加明显,学科分类越来越细,学科设立越来越多。科学和技术日新月异,形成了知识大爆炸的局面,以此为基础的四次工业革命把人类文明推进到一个非常高的水平。
各学科的独立发展,逐步形成了自洽的逻辑体系。特别是社会科学领域,甚至有形成自洽的半封闭、封闭系统的倾向。“隔行如隔山”越来越严重。比如,笔者学习法律出身,最近开始学习宏观经济学,从名义GDP 到真实GDP,从消费价格指数到GDP平减指数,从名义利率到真实利率, 这些基本的概念笔者理解起来都很吃力。就是因为经济学和法学的分野已经非常明显,法律学科的博士后初学经济学时,并不比高中生有优势,完全无法使用法学的知识解决经济学的问题,因为二者没有共通性。而在现实生活中,只懂法学不懂经济学恐怕无法理解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大量的问题需要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共同解决。
英国学者吉本斯提出新的知识生产方式,命名为“知识生产模式II”,并强调指出:真实的社会应用情景是“知识生产模式II”的最根本特征, 应用情境是指社会实践赋予知识生产的动力。
“知识生产模式II”中的知识生产动力不再局限于学术社群中学究式的纯粹理论或者思辨探索,而是来源于真实生活中社会实践的应用需求,知识生产在更加广阔的、跨学科的社会应用情境中进行。哪些问题值得研究应由社会实践决定,知识生产和理论研究应当服从于社会实践的需求,能够为现实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是知识正当性的评价标准,因此,“知识生产模式II”具有强烈的问题导向和应用导向。“知识生产模式II”的应用情境必然要求打破学科界限,采取跨学科研究,不同学科知识在摩擦和碰撞中产生新知识、新理论。
实际问题的解决往往不能只依靠单一学科的知识。在生产实践和生活实践的应用中,会自觉不自觉地综合运用不同学科的知识以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此时大量的新知识以“知识生产模式II”的模式产生。跨学科交叉产生的新知识,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不同学科交叉研究的产物。这种跨学科研究鼓励不同学科领域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研究范式的交叉融合, 是运用多元的视角和手段分析解决问题的理念的重构。
正如美国科学、工程和政策委员会在其编写的《促进跨学科研究》中所指出的:“跨学科研究与教育是受复杂问题的解决需求驱动而产生的。”跨学科(Interdisciplinary,亦译为“交叉学科”)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中期西方文献中,系指超越一个单一的学科边界而进行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的知识创造与传播活动。美国国家科学院促进跨学科研究委员会认为,跨学科是指通过“整合两个及更多学科或专业知识体系的信息、数据、技术、视角、概念以及理论来促进基础理解或解决单一学科或领域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域外的跨学科交叉研究
目前,国际教育界和科学界都已形成共识,即传统的学科分类和教育方式在许多方面限制了原始创新的产生,也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因此,欧美的绝大多数大学中都建立了跨学科的研究和教育机构,也催生了一批新兴学科和研究领域,如脑科学、纳米科技、可持续发展等。另外, 现代大学学科交叉活动已经频繁地反映在大学与产业界、政府的互动合作的关系上。
第一章 跨学科交叉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的探索
——世界一流大学法学院的实践 001
第一节 域外跨学科交叉研究的大趋势 003
一、跨学科交叉研究的出现 003
二、域外的跨学科交叉研究 005
三、我国学界的有益尝试 007
第二节 域外跨学科交叉研究的法学实践 009
一、法律经济学的实践 010
二、基于经验观察的法社会学 011
三、数据基础上的法实证研究 011
四、实验法学的兴起 012
五、域外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012
第三节 以若干刑事领域问题为切入点的探索 014
一、牛津大学讲座对本书研究的启发 014
二、本书的研究思路和章节构成 016
第二章 法学、侦查学和金融学的交叉研究
——金融犯罪刑事证据运用的逻辑 021
第一节 概述 023
第二节 金融犯罪刑事证据运用的底层逻辑 026
一、行政调查的强制凸显 026
二、刑事惩罚的力度加强 028
三、注册制度的根本变革 029
四、民商事关系的紧密结合 030
第三节 金融犯罪刑事证据运用的诉讼逻辑:审判中心 032
一、前置措施的无罪化逻辑:以平行规则为原则,以连续
规则为例外 033
二、民商事关系的优先逻辑:以民商关系为先导,以刑事
关系为补充 039
第四节 金融犯罪刑事证据运用的侦查逻辑:规则创新 047
一、金融公文证书的取证相关规则 048
二、金融犯罪电子数据的修正规则 049
三、金融犯罪证人特殊保障规则 051
第三章 社会学、刑罚学和被害人学的交叉研究
——校园霸凌的社会综合治理 055
第一节 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 059
一、在美国发生的中国小留学生校园欺凌案 059
二、我国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 060
三、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分析 062
四、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亚文化因素 064
第二节 域外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 067
一、域外校园欺凌 067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思路的反思 071
第三节 对现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检讨 076
一、实体法方面 076
二、程序法方面 079
三、被害人救助和其他配套制度 083
总结和讨论 084
第四章 侦查学、证据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宪法学的交叉研究
——建立搜查措施的适用条件(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 087
第一节 搜查证明问题概述 092
一、搜查措施分析 092
二、搜查中侦查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法理依据 095
第二节 域外搜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099
一、域外搜查的发动和批准权限 099
二、主要法治国家的搜查证明标准 100
三、搜查条件(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之异同 101
第三节 设定我国的搜查条件和证明标准 104
一、我国搜查条件之建构 104
二、我国搜查证明标准之建构 105
小结 108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军事法和国际公约的交叉研究
——海外派遣军事人员的刑事司法管辖豁免 111
第一节 刑事司法管辖豁免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14
第二节 海外派遣军事人员刑事司法管辖豁免的法律依据 118
第三节 海外军事派遣人员刑事司法管辖的豁免和规避 120
一、条约获得式的四种主要形式 120
二、条约规避式:对ICC司法管辖权的规避 122
第四节 海外派遣军事人员刑事司法管辖豁免涉及的范围 126
一、联合国组织的维和行动 126
二、联合国要求或授权的海外军事行动 128
三、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海外军事派遣 129
总结和讨论 132
第六章 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交叉研究
——侵犯信息安全的界定和规制 133
第一节 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心理学并行的界定 135
一、侵犯信息安全行为概述 135
二、侵犯信息安全行为的界定 138
三、伦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违法性阻却对象——文体明星 140
四、伦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违法性阻却对象——政治人物 141
五、伦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违法性阻却对象——工商企业 145
六、犯罪学视角的阻却刑事违法性事由排除 146
第二节 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制 148
一、我国立法中“个人信息”之认定标准 148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判断 152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认定标准 155
第三节 侵犯商业信息安全的规制 164
一、本罪概述 164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168
三、本罪与相关犯罪的辨析 172
四、本罪存在的问题与争议 173
五、本罪的立法完善 177
参考文献 178
后 记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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