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然状态:知识产权保护对人工智能发展产生的效应
一是正面效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知识产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知识产品享有独占性权利,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知识产品。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智力成果创造人不能通过占有该成果来控制他人对成果的使用;具有使用上的非排他性,多人可以同时使用同一智力成果,相互之间不会造成影响。人工智能的核心技术“算法”属于智力成果,如果企业不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其研发成果,该成果就是公有知识,任何人均可以使用。企业就不能通过控制该智力成果的使用实现收回其研发成本并获得利润的目的。故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自己在“人工智能”领域形成的智力成果,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必然路径。
二是负面效应,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如果无人驾驶汽车相关客体被授予知识产权,无疑就赋予了权利人法定期限内对相关客体的“垄断”。这种“垄断”会导致两个负面效应:第一,限制其他人对客体的获取与使用,由于只有权利人或经权利人许可的企业才能制造、销售相关产品,相关产品价格必然居高不下,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相关产品的消费,间接抑制了整个产业的发展。2014年,美国特斯拉公司对外宣布,允许所有电动汽车企业免费使用其专利技术,表面目的就是为降低电动汽车的价格。第二,如果企业拥有的无人驾驶汽车专利技术形成了专利池,或者其专利技术被纳入了无人驾驶汽车技术标准,企业将拥有本产业领域内的绝对竞争优势,它对企业自身而言是好事,但却会挤压产业内其他企业的发展空间,导致其他企业的技术依赖,从这一点来看,并不利于本产业技术的均衡发展。
(二)应然思考: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理念
从法律的价值构成来看,知识产权统一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中。其中,人格正义、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共同构成了人工智能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效率价值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建的起因,对产权保护、利用及限制的具体制度安排体现了对信息优化配置的法律追求。创新价值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科学理性之体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即通过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以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为核心的知识创新。
考虑到人工智能领域的特性,除知识产权已有的价值理性外,我们还有必要导入安全价值并使其发挥核心价值作用。无人驾驶汽车的不确定性引发的安全挑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算法黑箱”的存在,部分自动化决策和行为有一定的不可解释性,解释不了决策的原因和逻辑:二是无人驾驶汽车的应用环境和算法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应用条件的变化可能会产生无法预测和无法承受的后果。正如法哲学家雷加森斯·西克斯所述:无法代表安全秩序的法律秩序,其实质并非法律。无人驾驶汽车现已出现致人伤亡的情形,已引发人类对于其安全性的担忧。无人驾驶汽车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无人驾驶技术本身存在的不确定性、防范风险的必要性等,都在呼吁安全价值的引入。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规范、无人驾驶汽车安全的监测规范等,都是设计和安排相关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从国际视野来看,世界各国均已不同程度地迈入了新一轮的科学技术发展阶段,新模式在带来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更激烈的知识产权竞争。谁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抢占专利的判断标准,主导知识产权政策话语权,谁就能在新一轮竞争中占有主动权。在人工智能这一全面充斥着技术创新与产业融合的领域,我国若希冀掌握一定的国际话语权,就要做好产业发展的战略布局,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标准,加快推动行业协会和联盟制定相关标准。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制必须秉持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障的发展理念,这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更是技术创新的原动力保障。因此,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不断加强,不断激励技术创新,激发系统应用,促进产业融合。而强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可暂时留有一定空白,待商用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机器人发展固态化时,进行具象化的筹划设计更为符合法律理性与技术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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