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研究2021年第3辑(总第97辑)》:
四、作品课堂教学“合理使用”著作权限制功能进一步释放的路径探究
(一)司法路径之两难
在我国当前的教育需求背景和著作权法律制度之下,作品课堂教学“合理使用”限制制度的学校维度、主体维度、对象维度、权利维度都普遍面临扩展的需求,这些扩展的需求不仅难以在立法中用穷尽式的列举固定下来,反而还会伴随着国内技术、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快速发展而始终变动不居。因此,其扩展适用宜留待执法、司法机关在个案和实践中作具体考量。并且,《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是第一次在没有外来压力的背景下,完全基于国情的巨大变迁以及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而推动的修正,第三次修正的完成,意义不仅在于制度的日臻完善和与时俱进,更在于进一步促成了理论和实务界达成对于著作权若干法律概念、制度价值的共识。在此基础上,《著作权法》立法变革变得不再迫切,研究重点应开始走向解释论,将补充不完全规则的推理建立在穷尽解释和类推适用的基础之上。
我国立法确定的“特殊情形”较为封闭,须严格限定在法条明确规定的范围,故对于《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6项的正确解释尤为重要。当前,有待进一步解释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的范围、使用者的范围、课堂教学指代的范围以及“少量”的具体认定等。同时,新《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13项增加的“合理使用”开放式条款,是法院通过解释、适用以充分发挥自由裁量角色的重要场域,更是司法中扩张适用课堂教学目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的合法性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新《著作权法》新增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尽管认可司法对其他情形的认定,但要求必须限定于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本质上是对“合理使用”情形的有限开放。而与最终通过的新《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同,第二稿及送审稿中使用的是“其他情形”的表述。相较而言,“其他情形”的表述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更加灵活,更加便于司法适用,司法机关也将获得更宽泛的裁判自主权,但立法者最终采用了后一种表述,表明其意图并非向司法机关完全开放“合理使用”情形,将其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畴内,是意在留待此后的著作权相关立法和配套法规来予以补充。
作为本身极度具化且封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定,除去新《著作权法》第24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至第9条等少数条文的明确规定外,并不存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其结果是尽管立法给“合理使用”情形设定了开放式规定,但司法中又必须要适用客观上并不存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才能扩张,这种限度的把握会让司法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若严格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法院只能选择放弃“合理使用”情形的扩张,或违背现行法的规定,在无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扩展适用:另一方面,法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原理和价值层面的解释和适用,但这种解释和适用又必然打破“合理使用”情形极度具化且有限开放的设定。这种两难境地的破解有两种可能途径:一是立法途径,即将新《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13项落实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之上,或通过制定专门的著作权限制规定来予以明确,或通过修订或制定教育促进类法律法规来明确;二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该项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方式予以明确,允许对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作原理和价值解释。第二种破解路径本质上仍涉嫌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是对立法者有限开放原意的背离。因此,尽管立法已经展现开放“合理使用”情形的态度,但尚未提供可操作的机制,仍需从解释回归立法,从制度层面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立法路径可行性不足
司法上的两难和困境最终须通过立法来解决。诚然,随着数字技术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封闭式“合理使用”规定也正逐渐暴露出难以顺应时代发展的制度僵化问题,各国均在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建设,着力提升法律规定的弹性。但是封闭式模式预先调和著作权人私权和社会公益之间矛盾的初衷并未改变。从法律体系上来讲,著作权法有其自身的立法定位,只能实现部分的而非全部的治理目的。著作权法的民法本质决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才是其制度主体,对权利的限制始终是次要的价值。著作权采法定主义,但允许司法以“法益”之名扩张著作权保护,而同样的逻辑则不能用于扩张著作权的限制情形。加之我国缺乏普通法的传统,英美国家开放式的“合理使用”认定模式也并不完全适应我国司法状况,因此,立法者对开放式规定予以必要的限定具有科学性。新《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13项将“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严格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度内,实际上并非赋予法院自主认定其他“合理使用”情形的权力,其对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的要求,甚至是对当前司法拓展“合理使用”情形趋势的遏制。然而,《著作权法》的最新修正通过之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废止,在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新的“合理使用”情形出现之前,司法与立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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