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性。本书结构是“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专题研究”,这在目前知识产权法领域的著作中所仅见。就理论基础而言,以往著作往往限于洛克的劳动理论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而本书不仅拓宽了洛克理论,而且增加以康德权利哲学、罗尔斯正义论来阐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同时,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本书称为中层原则)归纳为四项,并加以充分论证,亦为首创。
二、重要性。知识产权之重要性,在知识经济与创新发展中的作用自不待言。今日中美贸易争端之一大重点,即在于我国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问题。本书的特色在于,超越了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结构,而以道义论为基础,论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同时提出制度改进方案。其亦将理论、原则应用于诸如药品专利、数字作品、职业创作等专题的研究。
三、权威性。本书作者莫杰思系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享有国际盛誉。其领导的法律与技术中心,为美国最有名的知识产权法研究机构。本书系其历经十年心血而成,并标志其“盛年变法”之作,曾在学界引起震动。本书在移译过程中,广泛参考相关学术名著之汉译,译文力求准确流畅。
《知识产权正当性解释》:
(二)一项重要而适度的原则
法院的业务介入私人市场秩序,这确实是也应当是非比寻常的事情。法院在那些出现了不适当杠杆的案件中适用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则,往往都会引起激烈的争议,但它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们也理应如此。在适当的情形中,让某一市场的运转发生短路急停,确实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在极少数的情形中,由于作为市场基础的财产权受到了操控并且被滥用,就会引发市场的混乱。在知识财产的情形中,这就意味着,由于出现非常状况,导致用以出售某一财产权的市场价格被人为扭曲,脱离了它跟基础性成果的内在价值之间的正常关系。
在这些极少数的情形中,通常可靠的市场机制失灵了,而法院不得不介入其中。维护稳定和社会的规制性,并且因应基本公正之需求而出手干预,这当然是法院的一项重要使命。
这是一种分配性观点:在这些情形中,已经不可能依赖市场而为相关交易设定一个适当的价格。或者更准确地说,这里必须要有干预,以便重新设定市场。除非对事物予以重置,否则,不可能依赖市场而实现其适当之目的。财产权的所有人获得了不合比例的杠杆优势,就会得到相比于其所拥有创造性成果的内在价值过高的回报。这样导致的结果——某种不劳而获的经济租、某一个超常的回报——会把投资和资源从其他更具生产性的项目上吸走。此时就需要由某个法院出手干预,重新校正市场谈判和交易的出发点。
比例原则所要求的干预在本质上是受到限制的,因此,以下两点也是理所当然的。第一,尽管那些体现了该原则的规则都涉及由法院做出这样一个判断,即默认的市场评估价值超出了适当的比例,但是,这并不是要求该法院自己来给出估值取而代之。唯一真实的估值,需要在以下两种价值之间作某种比较:即该权利的“内在”价值与所涉及权利在某一市场交易中能够卖出的价格。换言之,价值评估只是大致上的,严格来讲是相比较而言的——从数学意义上来讲,它是序数的(ordinal),而不是的基数的(cardi-nal)。法官只需要问:该权利的内在价值跟它在市场中的要价是否根本不成比例?相比于认定某一个具体的(基数的)价值,对这个问题更容易做出决定。比例原则回避了明确估值的必要,甚至隐藏了在复杂分析的初步阶段所必需的隐性估值,因此,该原则就将法官从严格的审查和批评中解救出来,而假如法官明确地以他们自己的判断来取代市场,那么,这样的审查和批评必然随之而来。
在比例原则中隐含估值的第二个好处是,它被归人——真正地被隐藏或掩盖——在有关判例法则的决定或者司法裁决之中。估值从来不必予以确切说明,实际上,法官从来没有必要提出一个带有具体数额的估值。某一个比例性分析的最终结果,也不是根据估值来加以说明的。事实上,除非你仔细观察,不然你不会看到任何进行估值的迹象。法官会说,“不应当颁发这个禁令”,或者“这属于合理使用”,或者“这项专利不符合实用性要件”。这些规则的形式性结构具有很大的优点。在我们的社会法律制度中,抨击司法估值是很容易的,因为出于各种目的,市场交换被当作合法性的基准。那些依据比例原则而运行的规则,体现了某种更加聪明的社会智慧。它们所掩饰的,不仅是对某一特定权利的具体估值,而且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最终进行了某种估值的这个事实。
……
前言
第1章 导论:主要命题
第一编 原理
第2章 洛克
第3章 康德
第4章 分配正义与知识产权
第二编 原则
第5章 知识产权法的中层原则
第6章 比例原则
第三编 专题
第7章 职业创造者、公司所有权与交易成本
第8章 数字时代的财产权
第9章 专利与发展中国家的药品
第10章 结语:财产的未来
索引
译后记
温馨提示:请使用泸西县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