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无库存
立法学教程
0.00     定价 ¥ 49.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313070586
  • 出 版 社 :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01-01
收藏
荐购
作者简介
  徐向华,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一五”863计划重大项目课题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等10余个项目研究,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两大刊物上发表论文近10篇,独著、合著图书6部。自1994年以来,参与或者论证中央和地方立法185部,提交近40篇决策咨询报告或者论证调研报告。
  
  卞琳,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立法学教研室讲师。主持或参与《立法听证研究》、《宪政意识与普法宣传教育研究》、《上海市地方性教育立法框架研究》、《中国教育立法体系研究》、《国家考试法研究》等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上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上海市教委项目、教育部重点项目等多项课题研究,发表学术论文若干篇。
展开
精彩书摘
  《立法学教程》:
  2.立法的民主原则是反映社会客观规律所必需
  要使所立之法正确反映社会客观规律,就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因为法要符合客观规律,需要通过社会实践的中介来实现,而人民群众正是实践的主体,让最有社会实践经验的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主人,参与立法,便能有效地反映社会客观规律。如果只由少数人闭门造法,这种法即使“很完备”,也难以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意志背后的社会客观规律。
  3.立法的民主原则是实现立法目的所必需
  法律是社会的调整器。法律的规定能否变为现实的社会秩序,归根结底要靠人民群众的自觉守法。在立法过程中,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其中,充分发表意见,不仅便于立法主体了解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所在,更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立法内容的认同感,使其感到法律是自己参与制定的,从而会更加自觉地遵纪守法。
  (三)民主原则的要求
  “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这是中国人民通过“文化大革命”的惨痛经历所得来的最宝贵的经验教训,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对民主立法的要求。遵循立法的民主原则,关键要使民主原则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参与和监督立法活动,并最终在立法中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
  1.坚持公开征求意见制,实现公民的意见陈述权
  各种立法活动特别是那些关涉人民群众重要利益的立法活动,必须坚持法案公开,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有效作用于立法过程。比如,通过调查研究、举行座谈会、组织社会媒体讨论,甚至是全民讨论这样的形式,为广大人民群众搭建各种各样的对话平台,使他们有充足的渠道和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对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则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咨询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立法法》对此已有初步的制度设计,该法第35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深化立法民主,需要在《立法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该项制度,逐步明确征求意见的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
  2.实践立法听证制,实现公民的质疑辩论权
  立法听证制度是现代立法制度所追寻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体现。立法听证能够以公开的方式为利害关系人参与立法活动提供平等的机会,给予不同利益和力量以制度性的表白途径,通过不同意见主张的相互质疑与辩论,最终以公共和理性的沟通化解冲突,使利益冲突达成最大限度的共识,并使各方意见在立法时都能得到应有的考虑。此外,立法听证可以折射出人民意志的统一程度,使立法主体得以检验立法的社会接受度。当然,总体而言,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还远未成为一种成熟的民主制度。《立法法》第34条和第58条仅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和对行政法规的起草才将立法听证作为一项“或选”制度加以确认。至于立法听证的适用范围、立法听证的提出、立法听证参加人的组成、立法听证会主持人的职权、对听证会各种陈述意见的处理,以及意见陈述的时间、次序及其限制等一系列程序规则,都有待做出具体规定。
  3.倡导立法旁听制,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立法旁听既是公民获取有关立法活动的真相和事实的有效途径,也是立法主体加强与公众的联系、平缓争议并消除隐患的安全阀门。无论是立法听证还是立法审议,均可由民众的代表作为旁听者列席,使他们了解议案的审议过程,保障其对立法过程的知情权。既有利于通过立法过程对公众实施法律教育,同时又能有效地扩大信息传播、扩展立法参与;既有利于创造开放透明的立法环境,规避立法腐败,同时又能方便公民实施立法监督,降低政治争议。这是“理性立法”、“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
  4.完善立法提案制,实现公民建议权
  我国的立法提案权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行使。《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立法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立法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上可见,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尚未就公民行使立法提案权做出规定。虽然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可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立法主体提出立法建议,但立法建议权较之立法提案权缺少法律上的保障。立法主体对立法提案负有决定列入议程与否的义务,而对立法建议则无此义务。为真正实现公民的立法建议权,在充分保障人民代表的立法提案权的基础上,应适当拓宽立法提案权的主体范围,确认一定数量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有关立法主体提出法律案。同时,也须完善立法提案的程序性规定,如明确具体的提案接收主体,规定提案的处理时限等。
  5.运行违宪违法立法审查制,实现公民监督权
  立法参与和立法监督是实现立法民主的两个方面。立法民主不仅需要公民在立法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也需要公民对立法活动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事中的监督可以通过立法听证、立法旁听等制度实现,事后监督则要求赋予公民提出立法审查请求的权利,即对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公民有权在法定情形下通过行使立法审查的请求权启动有权机关的审查程序,对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实施监督。《立法法》第90条关于公民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审查其认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的书面建议的规定,是实现公民立法监督权的制度保障,其使公民作为一个整体在立法活动中享有和立法主体相当的话语权,把立法参与向民主的更深层次推进。
  ……
展开
目录
绪论

第一节 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体系

第二节 立法学的研究价值

第三节 立法学的研究方法

小结



第一编 立法原理

第一章 立法概念

第一节 立法概念概说

第二节 立法概念的外延

第三节 立法概念的内涵

小结

第二章 立法决策

第-节 立法决策概述

第二节 立法决策的主要类型

第三节 立法决策的核心内容

小结

第三章 立法原则

第一节 立法原则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法定立法原则

小结



第二编 立法制度

第四章 立法主体

第一节 立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立法机关

第三节 其他立法主体

小结

第五章 立法体制

第一节 立法体制概述

第二节 中央立法机关的立法权

第三节 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第四节 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权

第五节 授权立法权

小结

第六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立法程序概述

第二节 代议机关的立法程序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

小结

第七章 立法解释

第一节 立法解释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立法解释

小结

第八章 法的效力等级

第一节 法的效力等级概述

第二节 我国法的效力等级及其完善

小结

第九章 立法监督

第一节 立法监督概述

第二节 立法监督体制

第三节 我国的立法监督

小结



第三编 立法技术

第十章 立法技术概述

第一节 立法技术的界定及种类

第二节 立法技术的功能和作用

小结

第十一章 法律文本的设计技术

第一节 法律文本设计的基本任务

第二节 法律文本设计的主要环节

第三节 法律文本设计的一般原则

第四节 法律文本设计的若干方法

小结

第十二章 法律文本的表述技术

第一节 法律文本的语体及其表述技术

第二节 法律文本的结构及其表述技术

第三节 法律文本的内容及其表述技术

小结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泸西县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