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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九版)
0.00     定价 ¥ 49.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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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31289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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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法条为干,目录标注重点,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性案例,提供【法融】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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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点,编写相关实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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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安全生产法一本通(第九版)》: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5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6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7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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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立法目的】 2 

第 二 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2 

★ 第 三 条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5 

★ 第 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5 

第 五 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7

第 六 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8 

第 七 条  【工会职责】 10 

★ 第 八 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一) 】 13 

第 九 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二) 】 16 

★ 第 十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17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17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 25 

第十三条  【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25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25 

第十五条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 26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8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33 

第十八条  【支持发展】 33 

第十九条  【奖励】 33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 二 十 条  【安全生产条件】 34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37 

第二十二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7

第二十三条  【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37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54 

★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57

★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58 

★ 第二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 管理能力要求】 59 

★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62 

第二十九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67 

第 三 十 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69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三同时” 原则】 69 

第三十二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71 

第三十三条  【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72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73 

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73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73 

第三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76

第三十八条  【淘汰制度】 80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81 

第 四 十 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87 

★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98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105 

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105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21 

第四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123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125 

第四十七条  【经费保障】 126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26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126

第 五 十 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27 

★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 128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132

第五十三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134 

第五十四条  【批评、 检举、 控告权】 135 

第五十五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136 

第五十六条  【获得赔偿权】 140 

第五十七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144

第五十八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144 

第五十九条  【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145 

第 六 十 条  【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145 

★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146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 149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149 

第六十四条  【政府监管的限制】 150

★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151 

第六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158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要求】 160 

第六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163 

第六十九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163 

第 七 十 条  【强制措施】 163 

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170 

第七十二条  【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170 

第七十三条  【举报制度】 171 

第七十四条  【举报权】 171

第七十五条  【举报义务】 171 

第七十六条  【举报奖励】 172 

第七十七条  【舆论监督】 177 

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177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178 

第 八 十 条  【政府职责】 178 

第八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181 

第八十二条  【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183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184 

第八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188 

第八十五条  【事故抢救】 189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 190 

第八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95 

第 八 十 八 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195 

第 八 十 九 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19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 九 十 条  【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00 

第 九 十 一 条  【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201 

第 九 十 二 条  【检评机构违法】 202 

第 九 十 三 条  【资金投入违法】 203 

第 九 十 四 条  【单位负责人违法】 204 

第 九 十 五 条  【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205

第 九 十 六 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05 

第 九 十 七 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206 

第 九 十 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 208 

第 九 十 九 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 209 

第 一 百 条  【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212 

★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213 

★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214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 出租的法律责任】 214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16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

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216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免责协议违法】 217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217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拒绝、 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220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22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222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223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连续处罚】 224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224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225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罚】 225 

第一百一十六条  【赔偿责任】 227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语解释】 231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232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 234 …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35 

  (2009 年 8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42 

  (2016 年 11 月 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51 

  (2018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62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83 

  (2019 年 4 月 2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96 

  (2007 年 8 月 30 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11 

  (2001 年 4 月 21 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316 

  (2018 年 9 月 18 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330 

  (2013 年 7 月 1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38 

  (2011 年 1 月 8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47 

  (2014 年 7 月 29 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52 

  (2007 年 4 月 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361 

  (1996 年 10 月 30 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375 

  (2011 年 7 月 7 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387 

  (2009 年 9 月 14 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02 

  (2013 年 12 月 7 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32 

  (2014 年 7 月 29 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446 

  (2013 年 7 月 18 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454 

  (2017 年 3 月 6 日)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467 

  (2017 年 5 月 9 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69 

  (2007 年 12 月 28 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75 

  (2019 年 7 月 11 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485 

  (2009 年 6 月 16 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91 

  (2015 年 4 月 2 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 509 

  (2015 年 4 月 2 日)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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