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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大字学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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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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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26476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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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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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1]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注释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相关法条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条

第三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注释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理想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宪法法律法规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

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监察机关可以与公职人员进行谈心谈话,发现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

相关法条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6~18条


[1] 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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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第二条【指导思想】

第三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第四条【监委行使职权原则、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关系】

第五条【监察工作原则】

第六条【监察工作方针】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国家监委定位和地方各级监委机构设置】

第八条【国家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关系】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委关系】

第十条【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十一条【监委职责】

第十二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

第十四条【实行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监察对象】

第十六条【管辖原则】

第十七条【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第四章监 察 权 限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一般原则】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询问】

第二十二条【留置】

第二十三条【查询、冻结】

第二十四条【搜查】

第二十五条【调取、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勘验检查】

第二十七条【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

第二十八条【技术调查措施】

第二十九条【通缉】

第三十条【限制出境】

第三十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

情形】

第三十二条【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从宽处罚】

第三十三条【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法律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十四条【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管辖】

第五章监 察 程 序

第三十五条【对报案或举报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总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初步核实】

第三十九条【立案的条件和程序、立案后的处理】

第四十条【调查取证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条【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调查方案、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

第四十五条【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处置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对涉案财物的处置】

第四十七条【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九条【复审、复核】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二条【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人大监督】

第五十四条【外部监督】

第五十五条【内部监督】

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等要求】

第五十七条【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等情况的报告备案】

第五十八条【回避制度】

第五十九条【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

第六十条【申诉制度】

第六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等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二条【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对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对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国家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的特殊规定】

第六十九条【施行时间和效力】

附录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附录二实用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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